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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

今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关于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通知表示,除西藏外30个省份的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包括华北、华东、东北、西北、华中5个区域电网。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合理有效降低用电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商国家能源局,决定实施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二监管周期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规定,我委积极稳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组织开展了第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实现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全覆盖。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合理有效降低用电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商国家能源局,决定实施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本监审对象

(一)省级电网。除西藏外30个省份的省级电网。

(二)区域电网。包括华北、华东、东北、西北、华中5个区域电网。

二、成本监审范围和监审期间

(一)监审范围:监审对象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成本费用支出。

(二)监审期间:监审对象第一监审周期后一年度至2018年度。

三、组织方式

此次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实施。省级电网委托电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价格成本调查中心派员参与,适当借助第三方力量。区域电网委托区域范围内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联合监审,其中,由资产或电量较大的一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价格成本调查中心派员参与,适当借助第三方力量。上述分工详见附件1。具体人员组成在启动实地审核工作时另行通知。我委与国家能源局成立联合工作组适时开展随机抽查监督复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第二轮输配电成本监审工作对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减轻实体经济负担的重要意义,根据我委统一部署,提早安排,周密计划,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地方电网输配电成本监审可同步进行。

(二)把握进度。我委将于1月召开成本监审工作会议进行统一部署。3月上旬召开实地审核启动会,正式开展实地审核工作。牵头负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地审核启动后3个月内,将实地审核报告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我委(价格司)。

(三)加强配合。各相关电网企业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基础资料(详见附件2),填报调查表(详见附件3),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第二监管周期内相关的成本资料和数据(2018年先提供初步资料和预测数据,4月中旬补充提供正式资料和数据)报送我委(价格司)和牵头负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实地审核等工作。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联系人:李军岩

联系电话:010-68501954、68501742(传真)

电子邮箱:chengbenchu@ndrc.gov.cn

附件:1.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分工

2.电网企业需提供资料清单

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调查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月23日

附件2电网企业需提供资料清单

一、基本材料(一)输配电定价成本调查表

1.提供本通知附件3中所有的调查表。

2.所有调查表详细填报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调查表数据核算来源、过程及分摊方法。

(二)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包括历史概况、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输配电生产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等说明材料。

2.人员情况。包括定员、在岗人员总数、用工形式及人员结构说明;企业定员文件,包括电网企业上报国资委工资总额及其结构文件,国资委批复、电网企业内部批复的工资文件。

3.投资电量情况。监审期间输配电资产规模、投资规划和建设规模、电量变化情况说明。

4.其他情况。包括总部及各省网公司的资产、收入、工资、电量总额及其结构。

(三)会计核算及财务资料

1.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制度汇编、成本核算办法、财务信息系统说明。

2.会计账簿报表、审计报告资料

(1)监审期间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合并及母公司口径财务报表、合并及母公司口径科目余额表(电子版提供至最末级)等。

(2)年度纳税申报表。

(3)监审期间各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监审期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支出明细表。

3.资产类资料

(1)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2)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及变化情况。

(3)分别按电压等级、功能定位、建设资金来源等标准划分的固定资产分类情况,并提供分类依据和固定资产卡片(电子版),卡片需标注具体分类标准。

(4)省内跨省跨区(特高压)专项资产的相关情况,包括投资额、设计输送电量及实际输送电量。

(5)无形资产、开办费等长期待摊费用明细清单,摊销办法。

4.购售电结算相关资料

(1)输配收入、电量分类相关统计表。

(2)购电成本、电量、价格分类相关统计表。

(3)售电收入、电量、价格分类相关统计表。

(4)各电压等级实际损耗率及全网累计损耗率。

5.重要内部关联交易情况

(1)租赁电网系统内部资产的租赁费金额、标准、依据等相关情况说明。

(2)委托运行维护费金额、标准、依据等相关情况说明。

(四)监管周期对比资料

输配电企业两个监管周期投资、成本及电量情况对比及变化理由详细说明。电网企业本周期新增投资少于或超出前一监管周期预测新增投资或与投资清单不符的情况说明。

二、举证材料

(一)成本核算情况

1.输配电定价成本调查表核算填报工作底稿。

2.具备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出具的监审期间各年度财务状况和成本变化情况的评审报告。

3.收入合同、台账、结算单等资料。

4.监审期间各类成本、费用明细清单及发生依据(合同、结算单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

1.各部门、分公司职能及实际开展业务情况说明。

2.人员情况。人事统计报表、社保缴费通知书和住房公积金(含补充)缴款书(每年12月份)、企业年金资料、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合同、派遣(外包)名单(每年12月份)、发票(每年12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缴费比例和基数的有关政策文件依据和相关资料。

(三)内部交易情况

1.监审期间关联方(含存在控制关系和非控制关系以及其他关联方)清单、关联交易清单。

2.内部交易合并工作底稿。

3.内部交易涉及租赁的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情况。

4.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运维合同。

(四)电网投资情况

1.上一监管周期核定的电网新增投资计划总额及其清单(含技改),实际电网新增投资完成情况总额及其清单,实际完成情况与核定情况不符的情况及理由说明。

2.实际新增投资建设的立项申请及批复、可研报告及批复,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定)、资产报结手续及清单等资料。

三、其他材料

监审组在监审过程中认为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说明: *以上基本材料部分由电网企业加盖公章,在监审通知下发20个工作日内书面正式提交;举证材料部分,应在实地审核前备齐,根据监审组要求提供。 *电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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