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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REITs行业清单,风电光伏项目可申报

12月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通知,发布《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有十五个行业领域项目纳入新版REITs申报范围(名单附后),其中,能源基础设施可申报范围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汇集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并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金融工具。

我国于2020年开展REITs试点。当年4月,证监会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REITs作为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的重要工具,优先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及交通设施、市政工程等重点行业。试点初期采用“公募基金+ABS”结构,要求80%基金资产持有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2024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覆盖交通、能源、市政等13类资产,新增燃煤发电、养老设施等类型,扩展至消费基础设施、文化旅游等领域。

根据2024年政策,REITs可分类为股权型、抵押型、混合型等。其中,股权型是指通过发行股份或收益凭证募集资金,由专业机构运营管理并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信托基金;抵押型是通过发放抵押贷款参与项目融资;混合型则是结合股权与抵押型操作模式。

2024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重点优化申报推荐流程,明确审核标准,简化推荐程序,压实各方责任。

此次优化除大幅简化申报流程外,还明确规定首次发行项目不动产评估净值不低于10亿元,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纳入基础设施REITs发行范围。

以下为REITs2025年版行业清单:

1.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2.能源基础设施。

包括风电、太阳能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储能设施项目;清洁低碳、灵活高效的燃煤发电(含热电联产煤电)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

其中,燃煤发电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纯凝工况最小发电出力在30%额定负荷及以下;掺烧生物质、氢、氨等低碳燃料,掺烧热量比例不低于10%;配备大规模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设备。

3.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以及停车场项目。

4.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5.仓储物流基础设施。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仓库,包括通用仓库项目以及冷库等专业仓库项目。

6.园区基础设施。

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研发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项目。

其中,国家级与省级开发区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发布名单为准,2018年以后的开发区需取得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名单为准。若纳入项目底层资产的单体建筑中包含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配套底商,且占同一单体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0%的,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7.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类、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项目,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8.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专业机构自持、不分拆单独出售且长期用于出租的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以及专门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租赁住房项目(园区范围与“6.园区基础设施”的范围要求一致)。

9.水利设施。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项目。

10.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包括自然文化遗产、国家AAAAA级和AAAA级旅游景区项目。在景区规划范围内、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配套旅游酒店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

11.消费基础设施。

包括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区、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家居、建材、纺织等各类消费品市场项目,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体育场馆项目,以及商旅文体健等多业态融合的商业综合体项目。

与上述消费基础设施物理上不可分割、产权上归属于同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酒店和商业办公用房,可纳入项目底层资产,其建筑面积占底层资产总建筑面积比例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0%,特殊情况下最高不得超过50%。四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

12.商业办公设施。超大特大城市的超甲级、甲级商务楼宇项目。

13.养老设施。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项目。

14.城市更新设施。老旧街区、老旧厂区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涵盖上述多种资产类型的城市更新综合设施项目。

15.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租赁住房、消费基础设施、商业办公设施、养老设施、城市更新设施等领域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为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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