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9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第201号政府令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电力资源是一种具有一定区域垄断性和独占性的公共资源,《办法》从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适用范围、招标主体、招标流程及中标规则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今后,凡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计划纳入国家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风电、光伏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均应按照《办法》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办法》的出台,是自治区公共资源开发建设管理机制方面的创新,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和自治区实际,也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对于建立“政府制定规划、规划布局项目、竞争确定业主”的开发方式,推动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有序开发建设,进一步理顺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规范企业投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推进能源投资领域制度建设,促进我区电力工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