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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日出东方太阳能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4年1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与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阳台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连云港市瀛洲南路东侧”变更为“佛山市顺德西部产业园”,实施主体由“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2014年1月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与实施主体的公告》(2014-005)。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经四方协商一致,子公司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与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丁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0864208272,截至2014年2月24日,专户余额为145,164,312.4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丁方顺德生产基地阳台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文坛、张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总计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丁方未按约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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