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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为判决执行完毕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1)公司与泰州中电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公司为申请人;(2)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与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公司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1)公司与泰州中电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涉案金额为设备和工程款83,670,738.80元及利息,律师费90万元,差旅费5万元,根据调解协议,工程款结算价调整为7,400万元人民币;(2)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与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涉案金额为设备款3,36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及相关诉讼的情况

(一)公司与泰州中电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8年3月14日,公司发布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披露了公司与泰州中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中电”)关于《江苏姜堰华港10MW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纠纷,要求裁令泰州中电支付设备和工程款83,670,738.80元及利息,律师费90万元,差旅费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2018年12月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披露了公司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日出具的《调解书》【(2018)宁裁字第061号】,双方就此案件达成调解,工程款结算价调整为7,400万元人民币,泰州中电同意在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如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需按调解协议内容执行。

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仲裁进展公告》,披露了截至公告日,泰州中电已累计支付7,000万元人民币,尚有400万元人民币因工程尚未决算完毕未予支付。

相关公告于2018年3月14日、2018年12月5日、2019年12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截至本公告日,根据双方确认的《江苏姜堰华港10MWp光伏发电项目结算书》,扣减相关税费后,项目结算金额为73,062,172.61元。公司已累计收到泰州中电款项73,062,172.61元,案件执行完毕。

(二)上海电力安装与敦煌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7年11月25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披露了公司因与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力安装”)及敦煌市清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敦煌能源公司”)存在工程合同纠纷,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加入一审诉讼中。

2018年8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披露了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甘民初116号】,法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电力安装及第三人国电南自的主要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上诉人(一审被告)敦煌能源公司向公司支付设备款33,600,000元并承担欠付设备款期间的利息。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敦煌能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案件进入上诉阶段。

2019年3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0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公告于2017年11月25日、2018年8月30日、2019年3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累计收到敦煌能源公司款项33,600,000元,案件执行完毕。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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