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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推进海上光伏产业有序发展

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获悉:12月2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规范海上光伏项目用海的通知,为推进海上光伏产业有序发展,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规范海上光伏项目用海,在借鉴其他省份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海上光伏项目用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围界定。海上光伏主要分为桩基式和漂浮式两种,目前主流是桩基固定安装光伏板形式。《通知》规定,对于同一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的光伏方阵,原则上整体确权为透水构筑物用海,以光伏方阵垂直投影外缘线外扩10米距离为界;其他如水下电缆、检修通道等配套设施按照《海籍调查规范》确定用海方式和范围。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参照办理。

二是引导海上光伏项目合理布局。海上光伏项目应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规划,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军事设施保护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同一海上光伏项目,应集中紧凑布局,统筹设置和预留光伏电缆登陆通道及集中登陆点,减少占用海域。

三是用海审批要求。同一项目使用的海域,应当依据项目总体设计方案整体一次性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不得分散报批。审批权限根据项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光伏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海域有偿使用。海上光伏项目按照现行征收标准计征海域使用金,实施立体分层确权的光伏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按“一物一权、一证一缴”分别计征。

五是严格监督管理。防止化整为零、分散审批及未批先建。海上光伏使用期满应及时拆除光伏方阵、水下电缆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光伏项目用海主体严格落实用海管理要求及生态用海责任。

通知明确:海上光伏项目应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规划,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军事设施保护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同一海上光伏项目,应集中紧凑布局,统筹设置和预留光伏电缆登陆通道及集中登陆点,减少占用海域。
海域使用权有效期满不再使用的,海上光伏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应按规定及时拆除光伏方阵、水下电缆等构筑物和有关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

全文如下: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规范海上光伏项目用海的通知

唐山市、秦皇岛市、沧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秦皇岛市、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依法有序促进海上光伏产业发展,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海上光伏项目用海通知如下:

一、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围界定

海上光伏项目主要包括:光伏方阵以及附属水上平台、水下电缆、电缆桥架、检修通道等配套设施。对于同一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的光伏方阵,原则上整体确权为透水构筑物用海,以光伏方阵垂直投影外缘线外扩10米距离为界,确定用海范围。

对于单个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有多个场址,或同一场址在布置光伏方阵时因避让航道、锚地、潮汐通道以及其他项目用海等情况,导致光伏方阵确需分片布置的,可按片划定宗海单元,各宗海单元均以本片光伏方阵垂直投影外缘线外扩10米距离为界,与海上风电场、盐田等已开发建设区域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光伏项目用海,可以每个方阵为宗海单元,以光伏方阵垂直投影的外缘线为界,确定光伏方阵用海范围。

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其他配套设施的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围,依据《海域使用分类》和《海籍调查规范》进行界定。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按照节约集约、避免争议、方便管理的原则,参照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合理界定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围。

二、引导海上光伏项目合理布局

海上光伏项目应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及近岸海域空间规划,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军事设施保护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内建设。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有关要求,稳妥推进“渔光互补”、“盐光互补”、“风光渔互补”等立体分层设权管理,开展综合开发、立体使用,最大程度节约集约利用海域资源。探索海上光伏项目深水远岸布局,减少对海域和滨海湿地自然属性的影响。同一海上光伏项目,应集中布局,统筹设置和预留光伏电缆登陆通道及集中登陆点,引导海上光伏项目科学合理布局。

三、用海审批要求

同一项目使用的海域,应当依据项目总体设计方案整体一次性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不得分散报批。审批权限根据项目用海方式和用海面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光伏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海上光伏项目和养殖、盐业项目进行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的,各类型用海项目应进行统一设计、整体论证,一次报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主体不同时,需协商一致。对于已设定养殖、盐业等海域使用权的海域,新申请光伏项目用海单位应征得原海域使用权人同意后,按程序依法办理用海手续。在光伏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应维护原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避免产生权属纠纷。

四、海域有偿使用

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冀财规〔2019〕9号)确定的标准计征海域使用金,但涉及转让和抵押海域使用权时,应缴清海域使用金。

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的海上光伏项目和其他类型项目,应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五、严格监督管理

沿海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同一海上光伏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分散审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建设海上光伏项目或未经批准建设入场道路、施工围堰、非透水桩基等用海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海域使用权有效期满不再使用的,海上光伏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应按规定及时拆除光伏方阵、水下电缆等构筑物和有关用海设施,恢复海域原状。

切实加强海上光伏项目用海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用海主体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跟踪监测的监督检查,督促用海主体严格落实生态建设方案和生态用海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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