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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开发指导意见印发

5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提到,加强项目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代为集中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备案,严禁未备先建、备而迟建、备而不建,对项目自备案2年后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相应处理。项目投资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办理项目备案变更手续。非自然人投资开发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对整村或规模开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通过隐瞒场地租用关系以房屋产权人名义备案,后期从产权人名下账户提取发电收益等手段牟取利益。

鼓励新建项目通过合理配建或租用新型储能、新增调节电源、提升终端电气化水平等措施,为电力系统提供调节能力,提高电网承载力。

不具备低压接入的地区,可通过汇流升压至中、高压配电网或在相应变电站(台区)配置独立储能等方式改善接入条件,通过接入系统评估满足电网安全要求后安排接入。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靠近电力负荷建设,在用电负荷密集且电网网架较强的地区,采用低压就地接入方式,实现电力就地消纳。

原文如下: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持续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有力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分布式光伏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分布式光伏规划布局引导

(一)统筹项目开发建设。各县(市、区)要坚持分布式光伏发展与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同步的原则,对本区域分布式光伏资源进行全面系统摸排,指导属地电网公司做好分布式光伏专项配电网规划,统筹考虑区域内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承载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因素,提出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引导分布式光伏合理布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不得在违章建筑物或设施以及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D级的建筑物上建设。

(二)加强项目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各县(市、区)供电公司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代为集中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备案,严禁未备先建、备而迟建、备而不建,对项目自备案2年后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相应处理。项目投资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办理项目备案变更手续。非自然人投资开发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对整村或规模开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通过隐瞒场地租用关系以房屋产权人名义备案,后期从产权人名下账户提取发电收益等手段牟取利益。

(三)严格项目资质审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监理等参建单位,要具有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各参建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其中,承揽设计业务的,要具备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的工程设计资质;承揽施工业务的,要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等资质(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升压站、送出线路等涉网工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业务的,应当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揽监理业务的,要具备电力工程监理、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等资质(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二、优化分布式光伏并网接入服务

(四)动态开展接网评估。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发改委《关于高质量做好全省分布式光伏接网消纳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4〕906号)等文件要求,指导属地电网公司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基于分布式光伏规模、负荷水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灵活调节能力、电力设备容量等因素建立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引导分布式光伏科学合理布局。电网公司要结合项目需要,及时安排网架增强及台区改造计划,保障项目有序接网消纳。

(五)精准推进接入管理。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属地电网公司,重点考虑未来配电网发展能力和电网承载力,结合本区域电网剩余可接入容量,并校核上级电网设备安全裕度,统筹安排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的规模和时序。新建项目申请接入容量不超过电网剩余可接入容量和满足电网安全要求的,可依规办理接网手续;新建项目申请接入容量超过电网剩余可接入容量、不满足电网安全要求的,各县(市、区)电网公司要优化电网设施布局,全面提升配电网供电保障能力和综合承载能力,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后,再有序安排接网。鼓励新建项目通过合理配建或租用新型储能、新增调节电源、提升终端电气化水平等措施,为电力系统提供调节能力,提高电网承载力。

(六)优先就近就低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压等级原则上参照《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23)相关标准执行,需要进行多电压等级论证的,应根据电网条件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确定。若高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应综合考虑余电上网容量、就地平衡情况等,优先采用低压接入。不具备低压接入的地区,可通过汇流升压至中、高压配电网或在相应变电站(台区)配置独立储能等方式改善接入条件,通过接入系统评估满足电网安全要求后安排接入。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靠近电力负荷建设,在用电负荷密集且电网网架较强的地区,采用低压就地接入方式,实现电力就地消纳。

三、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秩序

(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设计和安装应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重点对建筑物的建成年限、结构类型、承重荷载、风荷载、雪荷载、防水工艺、使用功能、周边环境、安全距离、消防救援能力等因素及区域内气象地质条件进行综合性分析,有效规避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坍塌等安全风险。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的检测,满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电气部件应采用阻燃材料;组件、支架及配件、零部件、紧固件要根据当地环境选择具有防腐性能的材料或做好防腐处理,从源头上杜绝事故安全隐患。

(八)加强项目施工监管。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设备质量、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发生,加强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带电作业、起重吊装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在屋顶施工过程中,要合理安排单一作业面上的作业人数和设备材料堆放数量,防范因人员、设备局部过度集中而造成坍塌事故;施工现场要加强安全防护,在临边临空区域、屋顶采光带等部位设置护栏,在屋顶周边加装防护网;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及其周边易燃易爆物品,采取设置隔离区、配备消防器材等措施防范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风险;厂房屋顶项目施工中,要检测厂房可燃废气排放情况,严禁动火作业期间排放可燃废气;加强安装调试质量管理,保证逆变器、线缆接头等连接牢固,避免虚接引发直流拉弧;加强建设进度管理,严禁赶工期抢进度,严禁在大风、雨雪、雷电等恶劣天气下冒险施工作业。

(九)做好项目验收管理。投资主体应参照《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2012)、《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NB/T 11422-2023)、《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2012)等相关标准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向属地电网公司提交并网验收申请,电网公司组织设备验收及调试,合格后并网运行。并网验收时,电网公司应重点核查现场装机容量是否与备案文件、接入系统方案以及设计图纸一致,设计和施工(试验)单位资质是否满足有关要求,并检查光伏组件、逆变器、并网开关等核心涉网设备合格证、出厂资料、购置发票抬头与备案主体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方可并网,未经电网公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严禁擅自并网。属地电网公司同意项目并网的,项目投资主体和电网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上网项目签署购售电合同。

四、加强分布式光伏合规运行管理

(十)推动建档立卡工作。建立健全建档立卡“自下而上”自主填报机制和“自上而下”督促机制。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承担组织责任,负责组织并督促投资主体建档立卡和数据审核上报,鼓励投资主体参与绿证交易、绿电交易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电网公司要发挥电网平台“枢纽”作用,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定期审核建档立卡信息,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由电网公司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投资主体是建档立卡的“第一责任人”,对建档立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首要责任,当项目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应第一时间变更档案信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

(十一)保障光伏电能质量。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存量项目应逐步改造具备相应功能。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应配置具备必要的电能质量监测功能的设备,并能实现电能质量指标超标预警和主动控制功能。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应在接入电力系统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电网公司要充分发挥调度专网、配电云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作用,及时汇总经营范围内各项目接入信息,并对数据进行分析,掌握各项目运行状况,动态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实现项目安全接入与可观、可测、可调、可控。

(十二)强化项目运行管理。项目建成后,鼓励投资主体建立专业化团队或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项目的运维管理,保障分布式光伏电站安全稳定运行。投资主体或运维单位要加强事故防范,要关注当地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妥善应对不利天气;要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在项目范围及周边醒目位置悬挂张贴警示标识,在触电烫伤、高处坠落等风险区域设置隔离围栏等防护装置;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性能和工况,及时发现并排除组件热斑、接点松脱、接触不良、螺栓松动、支架锈蚀、电线受潮、绝缘破裂等故障,维修或更换老化的线缆设备,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筑牢分布式光伏安全生产防线

(十三)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项目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要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运维人员安全教育,定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升防范能力,遏制坍塌、火灾、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

(十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投资主体、各参建单位、运维单位和电网公司要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应急管理,在建设和运行期间,制定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和事故险情,其中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演练,储备必要抢险救援物资;强化应急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联络沟通机制,及时获取灾害信息,共享应急资源。

(十五)切实强化安全监管。各地政府要落实常态化安全督导责任,积极组织应急和能源、数据、住建等部门及电网公司建立分布式光伏电站安全运行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并网运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备案擅自并网、私自增加发电设备容量、未经批准擅自对外供电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市级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企业和单位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执行期间,国家、省有关政策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配套措施。

附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职责分工

附件

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分布式光伏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地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提出分布式光伏建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引导合理布局。负责组织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公司做好建档立卡和数据审核上报工作。组织电网公司定期开展配电网规划工作,指导电网公司做好配电网的改造升级。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地资规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合法性以及是否违反国土空间规划予以认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地住建部门光伏一体化建筑建设工作和施工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安装企业虚假宣传、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指导相关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数据局:负责指导各地数据部门(行政审批)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备案工作,并将市、县(市、区)层级光伏项目备案情况及时汇总提供同级能源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分布式光伏电站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专项训练和实地演练,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市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和涉网工程验收工作。加强电网承载力评估,按季度多渠道向社会公布。统筹区域负荷水平和分布式光伏需求,进一步加快电网升级改造,提升接入消纳能力。负责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档立卡信息填报工作,督促指导投资主体落实涉网运行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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