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生态环境厅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减轻“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增强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成效,统筹推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在核心内容方面,《办法》构建了全方位的生态环境监督体系。适用范围上,明确覆盖宁夏境内符合国家、宁夏新能源发展战略部署,经宁夏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和林草部门“草光互补”“林光互补”等相关用地审核的光伏发电项目监督。监督原则上,确立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核心原则,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为项目开发划定生态红线。
职责划分清晰是该《办法》的一大亮点,宁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宁夏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及宁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监督,同时会同发改、林草等部门协同推进,形成“上下联动、多部门协作”的监督格局。而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则承担主体责任,需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制定并实施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在具体举措上,《办法》兼顾刚性要求与鼓励导向。光伏发电项目单位需按“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开展项目区域生态监测和生态评价,生态修复需遵循“以水定绿,采用乡土草种,宜草则草,宜灌则灌,灌草结合”原则,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利用项目区域蒸散发减少、土壤含水量增加等有利环境变化与项目单位自身的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聚集优势,发展种养殖、观光旅游、科普研学等生态产业,积极申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