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儋州市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儋州市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市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政策(以下简称《方案》),为扎实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现将有关补贴政策解读如下:
一、补贴政策的出台背景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将秸秆综合利用与年度“三农”重点任务紧密结合,牢固树立绿色农业发展理念,把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农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来抓,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不断培育和壮大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推动农业增产增效和生态环境改善。
二、《方案》的施行时间
《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2026年12月31日。
本方案内容由儋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方案》内容执行。
三、秸秆定义
秸秆是指水稻、玉米、薯类、花生、大豆、甘蔗和其它农作物(通常为粗粮)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秸秆是成熟农作物茎叶(穗)部分的总称。
四、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指在本市从事秸秆还田、离田作业,从事本市秸秆收储及加工利用等实际经营活动的且在我市具有固定场所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服务经营主体。
五、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一)秸秆直接还田作业。开展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标准为“单一低茬收割”作业补助标准为40元/亩,“低茬收割+翻耕还田”作业补助标准为70元/亩。
(二)秸秆打捆离田作业。采取打捆离田或者粉碎离田等形式开展秸秆离田作业的,补贴标准为50元/亩。
(三)新增或扩建秸秆收储中心、利用企业建设厂房或购置秸秆利用相关设备补贴70万元;新增或扩建秸秆收储中心、利用企业建设厂房或购置秸秆利用相关设备,按照每个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且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四)对在我市实际经营并使用本市辖区内农作物秸秆进行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等综合利用的加工生产企业,每个企业年综合利用量1000吨以下的按150元/吨标准给予补贴,年综合利用量达到1000吨(不含1000吨)以上的按170元/吨标准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以上秸秆综合利用补助经费实行总量控制,用完为止。
六、补助申请流程
补助资金具体申请流程及相关要求按照《儋州市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儋州市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市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执行。
七、政策咨询热线
儋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科技科,联系电话:0898-233272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