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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鄞州区光伏项目给予0.6元至0.9元每瓦补助

近日,记者从杭州市鄞州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获悉,该区两部门联合制定的《宁波市鄞州区光伏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公布下发。根据办法:在杭州市鄞州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健全的企事业单位安装光伏电站将给与奖励。

奖励标准: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25兆瓦(MWp)纳入技改投资范畴,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全部使用我区企业生产的组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9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记者查询相关文件:杭州市在国家补贴0.42元/kWh、浙江省补贴0.1元/kWh的基础上,杭州市级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再给予0.1元/kWh的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

宁波市鄞州区光伏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发〔2015〕14号)、《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发〔2015〕82号)、《关于印发促进光伏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15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光伏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光伏产业发展资金有效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按照《关于印发促进光伏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鄞政办发〔2014〕157号)文件统筹安排,用于光伏发电项目的扶持和奖励。

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支持对象

鄞州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使用范围

(一)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包括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

(二)对按照市场机制成立面向家庭应用市场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公司补助。

(三)对光伏发电样板示范项目奖励。

第三章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将在我区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0.25兆瓦(MWp))纳入技改投资范畴,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全部使用我区企业生产的组件,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9元/瓦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在此补助范围。

第七条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市场机制成立面向家庭应用市场的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公司,按实际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补助(改造对象必须位于鄞州区范围内)。

第八条在我区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中选择投资规模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条件的项目认定为光伏发电样板示范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九条项目必须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发电运行。

第十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镇乡(街道、园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镇乡(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上报区经信局。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

(四)区电力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五)区电力公司出具的项目装机容量证明;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区经信局审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补助资金下拨各镇乡(街道、园区)财审办,再由各财审办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六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区经信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考核。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事件、因企业自身原因存在两年以上闲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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