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光伏用户
被告:XX公司,郑某(光伏经销商)
11月29日,山西光伏经销商被告案终于迎来大结局。法院宣判,山西光伏经销商欺诈理据不足!这也意味着经销商所传达的国家光伏政策“光伏项目自运营起按照当时补贴价格执行20年”的信息完全属实!
该案件的争议和核心在于,用户李某看到与电业局签订的发用电合同中没有写明光伏电价补贴标准事宜,“听说0.85元的度电补贴会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变化,并不能保证20年不变,心生顾虑才反悔。”因此,李某将光伏经销商郑某以欺诈理由告上了山西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可参考此前报道《一纸传票,山西某光伏经销商被告上法庭!》)
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出示了《分布式光伏电站供货与安装合同》、双方三次通话记录和电站安装款项收据。同时,被告郑某也提供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件》,各自支持其主张。
经法院认定,2017年8月14日,被告和原告双方签订《分布式光伏电站供货与安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郑某承担10KW(金额共7万元)光伏系统设备及相应材料的安装与调试,并对材料质量负责,提供保质期内的售后和服务,并有义务协助配合项目前期的申请及并网等工作。在合同签订后,9月21日光伏电站安装完毕。但是,9月25日在原告李某与供电公司签定并网合的同时,认为供电公司在并网合同中未注明补贴价格,并指认被告诈骗,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供货安装合同。
针对这一案件,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所签定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供货与安装合同》是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应依法有效。原告所诉解除合同不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原告在筹建电站中即应预见申请电站并网相关事宜的利弊,诉称被告欺诈理据不足。
据了解,该案件于10月12日在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11月22日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此案已经审理终结,并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山西运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