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安装商爆料,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出台了一个光伏管理规定。明码规定了很多事项,大致看没有多少问题。
争议在“利用屋顶等建设安装光伏的,由所在村委会负责对房屋产权进行把关并出具证明;利用村内空闲地或废旧宅基地等建设安装光伏的,由所在村委会报镇国土部门,对地块性质和地块产权进行把关并出具证明。”“合同(协议)报镇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办公室(镇规划所)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对房屋证明加盖公章。”
据当地安装商介绍,当地95%以上的农村自建房都没有房产证,都需要去开产权证明,也就是需要镇里盖章。
有关盖章收费,当地镇没敢写进去管理规定,但在当地安装商群里通知了, “鉴于前期部分公司反映给集体的资源占用费较高,经请示领导,原则上将给集体的费用改为一次性1500元左右。”
好家伙,这等于明白标价盖章房屋产权证明,一个1500元了。
据了解,目前当地安装商反映强烈,纷纷表示不能接受,目前处在僵持停滞状态。
另外该管理规定,还有一条争议点:光伏电站项目取得的碳排放权归镇政府所有,光伏公司需无条件配合镇政府的碳排放权交易和使用,收益归镇政府。
附文件:
乔官镇光伏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镇域光照资源开发,进一步规范我镇光伏项目的建设运行,充分将乔官镇闲置农村屋顶与光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村集体增收、群众致富,助力乡村振兴,经镇政府研究,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光伏项目建设主要采取利用村集体屋顶、农户屋顶、闲散院落、小型空地铺设,及路边光伏走廊、闲置空地斜坡棚、大型空地等多种方式。利用屋顶等建设安装光伏的,由所在村委会负责对房屋产权进行把关并出具证明;利用村内空闲地或废旧宅基地等建设安装光伏的,由所在村委会报镇国土部门,对地块性质和地块产权进行把关并出具证明。
二、凡在我镇建设和运行的光伏项目,光伏公司应在乔官镇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约定的项目开发、建设和后续经营管理,并在乔官镇辖区缴纳税费。项目须经县发改部门立项,立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公司营业执照和立项备案证明报镇规划所备案。
三、项目建设类型及收益。1.利用村集体屋顶,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0.083元/瓦(例如,540组件按每年每块光伏板45元计算,以此类推)计算。2.利用农户屋顶,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0.074元/瓦(例如,540组件按每年每块光伏板40元计算,以此类推);同时,因占用村集体变压器资源,村集体每年每块光伏板收取5元公共资源占用费,由光伏公司将协议期内村集体所收全部资源占用费用平均分5年支付完毕。3.利用村集体闲散院落、小型空地(面积小于5亩),租赁价格原则上不低于0.074元/瓦(例如,540组件按每年每块光伏板40元计算,以此类推)。4.利用村集体大型空地(面积大于5亩的),原则上不低于每年1200元/亩计算。租金从建设完成并网发电之日开始计算,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乙方其他地区同类项目租赁价格如高于本协议价格,则按照高价格进行调整。
四、项目建成后,由光伏公司负责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合格的鉴定报告,报镇规划所备案;因上级补贴政策调整增加的正常电费以外的利润,或通过其他方式争取到的各类补贴,由镇政府与光伏公司及其他参与公司共享,属于光伏电站的收益及补贴归光伏公司所有。光伏电站项目取得的碳排放权归镇政府所有,光伏公司需无条件配合镇政府的碳排放权交易和使用,收益归镇政府。
五、光伏公司签订的所有建设安装合同(协议),需对建设质量及后期管护维修等进行明确约定;合同(协议)报镇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办公室(镇规划所)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对房屋证明加盖公章。其中,采用贷款方式建设的项目,光伏公司需先出具与县内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报镇规划所备案,无合作协议的不能进行建设。
在村集体用地内安装面积足够时,光伏公司征得所在村集体同意后,可以共同发展其他互补项目,收益分配由双方约定。如村庄有更大安装空间的,光伏公司应当根据村庄要求增加建设规模,并无偿建设配套的变压器等设施。
六、光伏公司与农户、村集体等签订的合同(协议)需对上述内容进行明确,依次经镇司法所把关审核、镇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办公室研究确定后方可签订,原则上使用标准统一的格式,各光伏公司不得私自更改合同(协议)内容,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