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发改能源[2016]84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对各市报来申请列入光伏电站储备库的项目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结果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入库光伏电站项目情况。各市上报申请入库的光伏电站项目共33个,合计装机容量1415MWp。根据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一期45MWp农业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等21个项目列入光伏电站储备库,具体项目情况见附表。当前光伏电站储备库剩余容量为137MWp。
二、请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督促入库项目建设条件,编制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完善相关材料后申请备案。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工作由市级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应明确项目场址范围及坐标拐点、土地性质、项目法人、股权比例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列入储备库的项目自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上报申请备案的,自动调出储备库。
三、加强项目开发的监督管理。在项目建成前,项目投资主体(含股东、股权比例)及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革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严格履行变革程序,向原备案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四、我局将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倒卖备案文件、私自变更投资主体或建设内容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建设规模指标,今后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参与我区光伏项目建设。请你们督促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我局,已开工项目应附项目现场照片,我局汇总后在网上发布,并接受社会项目的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