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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双反"来势劲猛光伏企业如何接招?

最近,中国光伏出口企业注定不太平,几天内尽然有好几个国家对中国光伏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6月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公布对进口自中国光伏产品双反调查的倾销和补贴终裁结果,最后裁决结果将在15日内公布。这是继欧盟、美国后第三大对中国光伏进行反规避、反倾销调查。似乎是加拿大与欧盟有意密谋的,6月6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将对阿特斯太阳能等三家中国光伏企业征收高额关税,同时让对方退出最低价格承诺协议。接二连三的举措,无益对国内光伏出口欧美地区的企业是一种挫伤,直接导致中国光伏出口额下滑,光伏贸易往来也将受到影响。

一、欧美对中国光伏“双反”历史沿革

早在2011年,欧美国家就开始针对中国的光伏企业进行“双反”活动,此后,尝到甜头的欧美国家,对中国光伏企业“双反”调查越演越烈,好似产生连锁反应,一波接着一波,一波未起另一波又来了,调查的结果也毫无悬念,始作俑者的是一家德国SolarWorl公司,有人戏称为光伏行业的“小孩”,这小孩打不过架,就要告“爹妈”去,而那“爹妈”却是个“护犊子”的。从开端到现在,已经历三年有余,对于中国光伏出口企业来说虽屡遭挫折,但是一些企业却在逆势中走出。

2011年

2011年10月18日德国SolarWorld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向美国商务部正式提出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申请。此举过后,美国商务部立即于11月8日正式立案,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进行“双反”调查。顺后的调查,毫无悬念,结果对中国光伏企业来说绝对是不利的。12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中国光伏产品对美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该案正式进入美商务部调查阶段。

2012年

2012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补贴调查的初裁结果,决定向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电池板征收2.90%-4.73%的反补贴税,并追溯90天征税。90天还没过完,2012年5月1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反倾销初裁决定,税率为31.14%-249.96%。

尝到甜头的SolarWorld公司,于7月24日一纸要求对中国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正式递交欧盟,指控中国光伏电池企业在欧洲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2012年8月31日,欧盟已向中国驻欧盟使团发出照会,称将对中国企业出口欧洲的太阳能电池及其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板、光伏电池以及其他光伏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这是迄今对我国最大规模的贸易诉讼,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

10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中国光伏产品作出反倾销、反补贴终裁,征收14.78%~15.97%的反补贴税和18.32%-249.96%的反倾销税。2012年11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作出终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实质性损害了美国相关产业,美国将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2012年12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命令,当日起,开始向中国进口太阳能电池征收关税。预计该关税将至少征收5年。

2013年

进入2013年,欧美等多家似乎安静了许多,对中国光伏企业的制裁也没有之前那么频繁,有些国家甚至考虑到自身原因而让步,但依旧抵挡不住要对中国光伏企业“下猛招”。

自6月6日起,欧盟对产自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关键器件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在8月6日前中欧双方未达成“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2013年12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光伏反倾销与反补贴案终裁公告,除价格承诺企业外,对我国光伏组件与电池征收47.7%-64.9%不等的双反税。已于8月6日生效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承诺企业增至121家(新加入27家),占我国调查期内对欧盟出口总额的80%左右。此次价格承诺同时涵盖反倾销与反补贴案件,涉案产品范围排除硅片。

2014年

2014年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ITA)公告称,其将展开针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及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的反补贴调查。2014年2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美国政府将继续对这类产品进行“双反”调查。3月美国针对中国产晶体硅光伏产品发起了又一轮反补贴、反倾销调查。6月3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认定从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补贴行为,要求对35.2%的中国产太阳能电池板征收额外进口关税。12月17日消息,美国商务部当地时间16日宣布终裁结果,认定我国大陆输美晶体硅光伏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美方将征收“双反”关税。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许多国家也开始效仿,对中国光伏企业进行“双反”调查,从欧美国家,慢慢地扩展到大洋洲、亚洲等国家。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光伏企业调查的一纸公告刚刚尘埃落定,澳大利亚也开始对中国光伏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而印度,也尾随澳大利亚之后,成为继欧美澳之后的又一发难者。

2014年2月,澳大利亚对华金属硅立案,涉案金额达1278万美元。据《悉尼先驱晨报》5月14日报道,澳大利亚将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商发起反倾销调查。

5月13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发布涉华太阳能电池板反倾销调查事实披露,裁定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倾销幅度分别为100~110%、70~80%,损害幅度分别为90~100%、65~75%。此前,印度反倾销局于2012年11月23日对外宣布其根据印度太阳能生产商协会申请,决定对来自中国大陆、中国台北等地的太阳能电池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10月1日,加拿大光伏产品国内生产企业EclipsallEnergyCorporation,HelieneInc.,SilfabOntarioInc。和SolgateInc。代表加拿大光伏组件和薄片生产商向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加拿大光伏组件或薄片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声称因中国的补贴和倾销造成加拿大本土企业损失和失去市场份额,减少就业,导致破产和倒闭。

2015年

进入2015年,半年内尽然有好几个国家针对中国出口光伏企业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区域,看来这些老面孔咬住中国光伏企业不放了,真的无奈啊。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当地时间1月21日,公布第二起对华光伏双反案终裁结果,认定自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对美国产业构成实质损害,美方将据此征收“双反”关税。

2月3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晶硅光伏组件和层压件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以确定涉案产品是否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3月5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发通报称,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晶硅光伏组件、层压件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包括阿特斯、天合光能、尚德太阳能等在内的多家中国光伏企业,将被征收9%~286%不等的惩罚性“双反”关税。6月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公布对进口自中国光伏产品(Certainphotovoltaicmodulesandlaminates)双反调查的倾销和补贴终裁结果。根据调查,加方认定中国光伏行业存在所谓“非市场经济情形”,并最终裁决上述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为9.3%-154.4%,补贴金额为0.003-0.34元人民币每瓦。根据调查日程,预计加方将在7月3日前公布损害终裁结果并决定是否征税。

5月,作为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始作俑者——欧洲光伏制造商协会(EUProSun)再度向欧委会递交了一份申诉,指控中国光伏企业辗转通过马来西亚等第三地,将产品销往欧洲以规避关税。欧盟委员会6月5日宣布,对三家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阿特斯太阳能、中盛新能源、昱辉阳光集团)征收高额关税,同时将其逐出欧洲与中国太阳能电池板行业签署的协议。阿特斯对此做出回应,将采取法律手段来捍卫公司的正当权益。

6月3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两家强制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8.3%,补贴率为6.3%,倾销和补贴合并税率为12%。未合作和其他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7%,补贴率为37.6%,合并税率为58.3%。

二、欧美“双反”带来的影响

(一)对企业来说

首先,欧美“双反”对对中国光伏企业来说,直接导致光伏产品出口额的下降,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据相关报道,今年1月,美国公布第二起对华光伏双反案终裁结,阿特斯阳光电力CEO瞿晓铧认为,“双反”出现不利裁决,或将影响20亿至30亿美元的出口金额,这对于刚复苏的中国光伏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还将影响到中国几十万光伏制造从业者的生活。一般来说,像这种贸易规避行为,对中国产品出口极为不利,调查结果往往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比如加拿大,最终裁决上述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为9.3%-154.4%,补贴金额为0.003-0.34元人民币每瓦。有些不堪重负的企业,很可能面临倒闭和停产的尴尬境地。

其次,动摇了光伏厂商对欧美国家依赖度,迫使企业另寻它路,扩充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很多光伏企业对欧美国家的做法其实并不感冒,一方面欧美国家的做法并没有对本国光伏企业造成太大的杀伤力,回暖后出口也随即增加。有数据显示,在2012年,江苏省出口额为96.1亿美元,同比下降36.3%,到了2013年上半年,江苏出口数量增加87.3%,占同期我国太阳能电池出口总量的74.3%。另一方面是因为许多企业把目光瞧向了拉美、亚洲、非洲等第三世界国家。

(二)国家层面

国家层面上,主要表现为外交关系上、对国内产业调整上和对企业扶持上。在外交关系上,欧美等国家的“双反”调查直接影响到双方的邦交友好。而欧美国家的贸易壁垒,给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正因为如此,国家对国内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相关利好光伏产业政策陆续出台。同时,它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利用,恶化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

(三)国际方面

一国“双反”势必会形成连锁反应。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而且基本上美国“贸易救济”措施每次出台,欧盟都会“尾随”。显然,欧盟可能也会借此对中国产品提出更多的反补贴调查申请。

三、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

(一)我国经济自身的缺陷是贸易摩擦产生的重要原因

(1)国家在面对多方“双反”调查的时候,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解决力度似乎不够,致使企业在应对外国调查显得没有底气。

(2)外贸经营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出口企业低价竞争诱使贸易摩擦加剧。当前,我国的外贸经营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出口秩序混乱。国内光伏企业产品价格要比出口国产品价格要低,冲击到出口国本地企业产品销售,违反互通有无、互惠互利的双边政策。

(3)国内市场产能过剩,对国际市场依赖度较高,势必会产生一些贸易摩擦。中国光伏行业在经过政府支持下,发展迅速,国内市场开发力度不够,出现产能过剩的现象。

(二)国际贸易外部环境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1)世界经济不景气,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利益的不均衡,引发国际经济摩擦。自2009年经融危机以来,国际经济依然处于复苏阶段,各国在进行贸易来往的时候,往往处于对本国企业利益考虑,常常会对其他国家加以重税。

(2)部分欧美企业业绩不佳,根本原因在于误判市场发展机会。2009至2011年全球光伏产能大幅增长,超过了市场现实需求。部分欧美光伏企业因政府激励减少、投资决策不合理及缺乏产业规模而陷入竞争劣势。这是市场竞争中的正常现象。

(3)一些国家恶意制造“中国威胁论”,企图阻止中国的崛起。我国经济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已成为带动世界经济前进的火车头,并仍以惊人的速度前进。对此,一些国家表现了极大的惊恐,害怕中国强大了对自己造成极大的威胁,担心中国会走靠掠夺世界资源的路来发家致富,畏惧中国争夺他们的市场。于是形形色色的“中国威胁论”应运而生,从最早的“军事威胁论”、“安全威胁论”到如今的“贸易威胁论”、“能源威胁论”、“商品威胁论”,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尽管这些论调花样翻新,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想方设法阻碍我国前进的步伐,遏制我国和平崛起。他们通过这些论调来获得对我国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舆论支持,取得阻碍我国贸易顺利发展的目的。

四、如何应对欧美“双反”调查

(一)政府方面

(1)解决贸易摩擦,需要政府建立长期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政府通过与欧美等国家进行疏通,最大限度地减少本国光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损失。但是,坚决反对“以牙反牙“式的恶性制裁,也就是欧美国家对中国光伏产品进行“双反”,本国是否也要对他国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说。“一旦启动双反调查,就意味着多晶硅的进口价格会提高。贸易战从一开始就意味着双输的局面。”这就说明这种方式解决问题并非最上乘的办法。

(2)利用wto等国际争端机制解决贸易壁垒,维护本国企业的正当利益。欧美国家对中国光伏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本国企业利益,其调查结果往往出现偏袒,在解决争端的时候采取不符合WTO贸易规定。政府应该在这方面培育优秀的人才,专门针对贸易摩擦,充分运用WTO机制解决争端。

(3)扩大内需,调动企业积极性。虽然目前国内产能过剩,但是光伏行业作为一种清洁、环保、高效产业,很容易打入国内市场,而政府在这方面的支持力度很高,相继出台了许多政策,来扶持光伏行业的发展。各省市也相应地出台政策,这无疑是对光伏企业的一大鼓励。而个人觉得,政府应该解决国内电价过高的局面,把对企业的补贴让利给用户。林伯强说:“中国光伏业存在产能过剩的情况,但这个过剩是相对的,因为以往中国光伏产业主要的需求地在国外,而国外经济不景气导致需求下降,产能相对过剩。那么无论欧盟是否对光伏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拯救中国光伏业的根本方法还是建立国内的光伏市场,摆脱被外需牵着鼻子走的局面。”目前,光伏企业在挖掘国内市场的力度不够,而国家政策超出预期,国内很多地区市场依然需要企业去开拓。比如大西部地区、广大山区。通过多种形式的推广,运行机制开拓国内市场。

(二)企业方面

(1)促进出口市场多元化、产品差异化,提高产品竞争力。很多企业对欧美国家的“双反”调查似乎不感冒,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在已经找到了行之有效的规避方法——市场多元化。随着“一带一路”政策和亚投行的建立,我国光伏企业对东南亚等国家出口与投建力度加大。并且光伏企业正一步步向亚洲其他国家、非洲、大洋洲、拉丁美洲输出光伏产品

(2)组建行业协会,共同应对欧美国家“双反”。面对问题,企业应该积极去解决问题,而不是逃避与推诿。杨晨说:“一旦欧盟确定对中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应诉和非应诉的企业的税率是不同的。”很多情况下,往往是企业遇到问题而绕开问题,这或许是孤军抗“敌”,抵不过欧美国家的强硬态势。单个企业的力量是有限的,而行业协会作为各个企业共同组织的社会中介,全面了解本行业的整体状况以及各个企业的实际利益,在组织和协助国内企业加强贸易摩擦的应诉和申诉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五、结束语

欧盟国家对中国光伏企业“双反”,一方面有国内企业自身原因,与国家方面原因有关。在解决“双反”调查的时候,需要各种力量团结一致、共同应对,形成合力;要全面分析案情,抓住案件的漏洞,做好本案行业损害抗辩工作,夯实本案的应对基础。同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希望企业发挥下游用户的作用,做好公关游说工作。对澳起诉方施加一定的压力,争取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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