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4号)显示,北京中威辰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辰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威辰光于2021年3月28日接受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爱康科技,证券简称:002610.SZ)委托开展评估业务,并于2021年4月7日出具《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涉及的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追溯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威评报字〔2021〕第2006号)。该行为属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服务业务。中威辰光未按照《备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江苏证监局认为中威辰光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备案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威辰光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威辰光)
〔2021〕14号
当事人:北京中威辰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辰光或公司),注册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威辰光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备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威辰光于2021年3月28日接受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开展评估业务,并于2021年4月7日出具《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涉及的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追溯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威评报字〔2021〕第2006号)。该行为属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服务业务。公司未按照《备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相关公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报告、询问笔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名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威辰光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备案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中威辰光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