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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立克募集资金2.25亿元 加码光伏及充电桩项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646,186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6.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5,434,992.7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8,729,414.36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705,578.3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月17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003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安徽光伏储能磁性元件智能制造项目

甲方: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可立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可立克”)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广德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安徽光伏储能磁性元件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在甲方开设的专户之间进行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甲方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9、丙方义务至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或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解除。

(二)惠州充电桩磁性元件智能制造项目

甲方:深圳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可立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可立克电子”)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宝安支行”)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惠州充电桩磁性元件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在甲方开设的专户之间进行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甲方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9、丙方义务至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或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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