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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亿元!华电连江可门开发区滞洪水域200MW海上光伏电站220kV升压站项目获批

近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华电集团连江可门开发区滞洪水域200MW海上光伏电站220kV升压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文件显示,为满足华电集团连江可门开发区滞洪水域200MW海上光伏电站电能送出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原则同意建设华电集团连江可门开发区滞洪水域200MW海上光伏电站220kV升压站项目(项目代码:2412-350100-04-01-941213)。

项目单位为华电(连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为福州市连江县官坂镇辋川村。该项目为华电集团连江可门开发区滞洪水域200MW海上光伏电站的附属配套项目。项目新建1座220kV升压站,总建筑面积2573.8㎡(其中综合管理楼建筑面积851㎡、主控楼建筑面积614.56㎡、35kV配电装置楼建筑面积388.8㎡、GIS楼建筑面积409.2㎡、消防泵房建筑面积215.08㎡、物资暂存室建筑面积56.16㎡、值班室建筑面积39㎡);变电容量1×240MVA。新建配套进站道路长1.4公里,宽4.5米(含路基宽6米)。配建1套20MW/40MWh电化学储能系统。

项目估算总投资16300.00万元(含建设用地费2276.4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489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项目股东为华电(连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具体如下: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集团连江可门开发区滞洪水域200MW海上光伏电站220kV升压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榕发改审批〔2025〕45号

华电(连江)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准华电集团连江可门开发区滞洪水域200MW海上光伏电站220kV升压站项目的请示》(闽华电新能连〔2025〕3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华电集团连江可门开发区滞洪水域200MW海上光伏电站电能送出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原则同意建设华电集团连江可门开发区滞洪水域200MW海上光伏电站220kV升压站项目(项目代码:2412-350100-04-01-941213)。

项目单位为华电(连江)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福州市连江县官坂镇辋川村。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该项目为华电集团连江可门开发区滞洪水域200MW海上光伏电站的附属配套项目。项目新建1座220kV升压站,总建筑面积2573.8㎡(其中综合管理楼建筑面积851㎡、主控楼建筑面积614.56㎡、35kV配电装置楼建筑面积388.8㎡、GIS楼建筑面积409.2㎡、消防泵房建筑面积215.08㎡、物资暂存室建筑面积56.16㎡、值班室建筑面积39㎡);变电容量1×240MVA。新建配套进站道路长1.4公里,宽4.5米(含路基宽6米)。配建1套20MW/40MWh电化学储能系统。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16300.00万元(含建设用地费2276.4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489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项目股东为华电(连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五、项目单位委托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并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低风险等级。连江县人民政府已出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审核意见。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招标事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为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1222024XS0046419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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