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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分布式征求意见: 工商业自用比例暂不要求,6MW以下地面光伏电站归集中式管理

光伏头条(微信号:PV-2005)获悉,5月20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件明确,切实做好对自然人、非自然人、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分类管理,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就地开发利用。《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能源新能函〔2024〕94号)明确纳入建设规模管理的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归于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鉴于各类工商业企业负荷特性存在明显差异,安徽省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做要求,鼓励通过光储协同、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当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向省能源局申请调整为集中式电站。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光储充一体化、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等方式提升就地消纳能力。对于暂无可开放容量地区,依托存量负荷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通过加装储能设施满足相关要求前提下,可由电网企业评估后并网接入。依托新增负荷建设的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可接入容量限制。

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应加强涉网安全管理,积极推进安徽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新建项目应在并网验收前通过相关功能测试,存量项目由电网企业、项目单位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原则上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

各市发展改革委应配合华东能监局协调推动各级、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依职责加强分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协同配合机制,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监督工作,对于违规建设及违反安全生产规范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依法追究主体责任。对于取得电网接入意见后18个月内未建成并网的项目,明确清理原则与方式,及时组织清理。

原文如下:

来源:安徽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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