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电直连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表示,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并网型项目整体接入公共电网,电源接入用户与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相关规定执行。采用直连线路向多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的具体办法,待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后,区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根据《实施方案》,负荷侧要求:
新增负荷配套项目:鼓励取得核准(备案)手续,尚未报装、未开工建设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增负荷,依据自身用电需求,配套建设风电、光伏电站,实现绿电就近消纳。
存量负荷改造项目:支持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该类企业建设绿电直连项目需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直连负荷为燃煤自备电厂独立供电的负荷项目(不含公网供电负荷);支持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开展绿电直连,该类企业以出口的报关单为认定依据,直连负荷为出口产品对应的生产负荷。
建设规模要求,绿电直连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确保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负荷侧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逐年提高不低于1.5个百分点,2030年前达到35%以上。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超过20%。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原则上项目不应向公共电网反送电。
《实施方案》表示,绿电直连项目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接入35千伏的,负荷与电源项目接网距离不超过20公里,接入110千伏的,接网距离不超过50公里,原则上应在同一市域或宁东管委会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确有必要接入220(330)千伏的,应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电网企业、项目单位等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实施方案》明确,已实施的绿电直连项目,若负荷企业因停建、停产等原因中断,应及时匹配新的符合条件的存量或新增负荷,如新增负荷无法落地,配套新能源项目不得单独办理接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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