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于8月16日发布2026年第322号部长级决议,以修订《进出口法》(1975年第118号法例)附件3第14类产品的进口规定,简化太阳能设备等指定产品的检验安排。该决议已于发布翌日生效。
第14类产品涵盖光伏发电系统、平板型和真空管型太阳能热水系统。埃及海关表示,规定同时适用于完整系统及分开进口的零部件。
根据新程序,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GOEIC)向合资格货物实施简化安排,单凭检查外观,以及核实产品标识和货运资料与随附文件相符后,即予放行。新安排适用于由GOEIC注册生产商制造、或是以经认证检验证书证明符合埃及标准的产品。签发证书的机构须获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或埃及贸易部长批准的其他当地或海外机构承认。GOEIC亦有权决定进一步检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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