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用地保障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要合理避让耕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
符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规定,属于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可以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盟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申请后,经论证审核通过后,及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以此作为国务院批准光伏发电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必备要件。
(一)严格占用耕地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已批准实施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光伏复合项目占用耕地的,光伏方阵可在不影响农业生产前提下使用耕地;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实地已撂荒的,需及时复种;实地地类已变更的,需及时复耕,确实无法复耕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属于光伏扶贫项目及光伏复合项目占用耕地的,所有用地均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核实属于依法批准建设后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按规定有序将永久基本农田调出并落实调整补划。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