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疆发改委官网获悉,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持续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新疆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2021年,全区内用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不低于12.5%,后续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逐年提高,到2025年全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
在保障性项目方面,根据国家下达新疆2021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12.5%,2022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预期值13.75%目标,拟安排新疆2021-2022年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约5.26GW。2021年8月前已通过各地(州、市)竞争优选、依法依规确定的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全部纳入我区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其中光伏项目必须在2021年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必须在2022年6月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以满足我区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任务目标需求。
全文如下:
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
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风电、光伏发电进入新发展阶段。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持续推动我区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新能源供应保障能力,现就做好自治区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论述,围绕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等任务,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相关规划及相关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发挥我区资源、区位、产业等优势,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比例高质量跃升发展,着力提高我区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2021年,全区内用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不低于12.5%,后续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逐年提高,到2025年我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
二、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机制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要求,按照目标导向和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明确的新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在确保新能源合理利用率前提下,测算确定我区完成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年度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和新增核准(备案)规模,据此开展年度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储备和跨省区电力交易等相关工作。各地(州、市)需督促区域内承担消纳责任义务的市场主体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任务目标,进一步扩大清洁能源消纳空间,助力区域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三、全力推动保障性并网项目建设
我区完成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网项目属于保障性并网项目,需通过竞争性配置确定项目业主,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保障性并网。纳入年度新增保障性并网规模内项目原则应在当年建成并网(或按要求的计划投产时间建成)。对当年完不成保障性并网建设任务的地(州、市),将削减其后续年度风电、光伏发电新增保障性规模。根据国家下达我区2021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12.5%,2022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预期值13.75%目标,我区2021-2022年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约526万千瓦。根据各地(州、市)新增新能源消纳能力,结合当地发展需求,确定各地(州、市)新增保障性并网规模。2021年8月前已通过各地(州、市)竞争优选、依法依规确定的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全部纳入我区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其中光伏项目必须在2021年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必须在2022年6月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以满足我区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任务目标需求。为合理储备并接续推进项目布局建设,根据保障性并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对各地(州、市)承担的保障性并网建设任务将适时滚动调整。
四、加快推进存量项目建设
已纳入国家、自治区相关建设计划或实施方案,2020年底前已核准(备案)且在核准(备案)有效期内的存量风电、光伏发电在建项目直接纳入我区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相关项目必须在2021年内全容量并网(百里风区十三间房区域已核准风电项目必须在2022年6月底前全容量并网)。逾期未全容量并网项目不再纳入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对长期核准(备案)而不建设的项目,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对具备建设条件但批而不建、长期观望的企业,纳入区域新能源项目建设失信名单。
对依法依规建成的存量项目,因电网接入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并网的,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需做书面说明;对于因送出工程建设缓慢造成新能源项目并网滞后的,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负责研究给予临时并网等解决措施。
五、有序推进市场化并网项目建设
保障性并网范围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并网。并网条件主要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储热型光热发电、火电调峰、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灵活调节能力。
六、稳步推进户用光伏发电建设
各地(州、市)要积极稳妥推进自治区2021年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户用光伏项目管理,新建户用光伏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备案等手续,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满足质量安全等要求。度电补贴额度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2021年相关政策执行,项目管理和申报程序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9〕49号)有关要求执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户用光伏项目配备储能。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
司保障并网消纳。
七、统筹组织项目竞争性配置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选定业主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1号令)等文件要求,保障性并网项目统一组织,由自治区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制定《自治区2021年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指导各地开展相关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为保障性并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招标人。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全程监督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配置工作,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出具竞争配置合规评价性报告;竞争配置工作邀请地(州、市)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严禁项目“未批先建”、先建先得”,严禁圈占、倒卖项目(资源)行为,项目完成核准(备案)手续办理后未经项目许可部门同意,不得更换项目业主或变更股权结构。对违规企业取消对应项目开发权,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并列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十四五”期间不得参与自治区新能源项目竞争配置。
八、建立区域新增规模与能耗考核联动机制
对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州、市),给予激励,适度增加2021-2022年保障性并网规模;对未完成上一年度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地(州、市),适度削减2021-2022年保障性并网规模。对“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任务重、能源消费增量多的地(州、市),在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上适度予以倾斜。今后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布局区域下一年度新增保障性并网规模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超额完成年度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量前3位(自治区内排名)的市场主体,在参与下一年度保障性并网竞争优选工作中给予激励。
九、保障措施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要统筹资源开发条件和电源送出通道,科学合理选取新能源布点,积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动出台土地、财税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不合理负担,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要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能,监督指导新能源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承诺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按月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更新核准(备案)、开工、在建、并网等项目信息。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精神,高度重视新能源配套工程建设,采取切实行动,尽快解决并网消纳矛盾,满足快速增长的并网消纳需求。
对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经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回购),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要简化接网流程、方便接网手续办理,推广新能源云平台,主动服务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要加强接网工程建设,对纳入保障性并网规模的项目办理并网接入开辟绿色通道,确保项目及时并网,满足我区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任务目标需求;推动已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项目实现“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做好我区新能源消纳情况及预测分析,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报送新能源并网和消纳情况,助力引导我区新能源行业理性投资、有序建设。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做好项目竞争性配置、电网送出工程建设及回购、项目并网消纳等事项的监管,保障我区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运行规范有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情况监测评估,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方向和任务,引导和敦促各地(州、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