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开展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甘肃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修订印发了《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1〕183号)部分条款内容。现从文件修订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国能发改〔2015〕199号)精神,进一步厘清工作程序,规范交易组织流程,按照减少行政审批环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要求,对《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0〕203号)中关于自备电厂发电权转让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修订,更好地推动自备电厂发电权转让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第五十八条确定自备电厂发电权转让交易电量规模。自备电厂应综合自身装机、生产能力、设备状况、检修安排、用电情况等,提出年度自发自用电量计划及参与交易电量规模,报甘肃能源监管办批准。”
修订为:“第五十八条调度机构根据年度用电预测及各类型电源发电能力预测,分析评估省内可开展的自备电厂发电权转让交易总规模和各类型电源参与比例,由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自备电厂综合自身装机、生产能力、设备状况、检修安排、用电情况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年度自发自用电量计划及参与交易电量规模,由电力交易机构结合调度机构的校核结果完成交易组织。”
(二)“第一百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8月22日印发的《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甘监能市场〔2018〕57号)同时废止。”
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2020年11月12日印发的《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甘监能市场〔20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