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菲律宾能源部(以下简称“DoE”)宣布,本国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现已对外资完全开放。
本周二,DoE部长拉斐尔*洛蒂拉(Raphael Lotilla)签署了一份通告,修订了2008年可再生能源法案的实施细则(IRR),允许外资100%持有可再生能源项目。此前,IRR第19条规定外资在可再生能源项目中持股上限为40%。
“本地和外国投资者一直对菲律宾的可再生能源开发感兴趣,特别是离岸风电项目。现在,菲律宾可以直接勘探、开发、生产和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也可以选择与本国或外国公民,当地或外资公司以及协会签订可再生能源服务或运营合同。”拉斐尔*洛蒂拉在一份声明中补充道。但对于水电项目,“直接从源头征用的水资源应继续受《水法》中外资持有的限制。”
此外,洛蒂拉表示,“该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具有巨大潜力。现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外资股权限制已经放宽,我们预计该领域的投资额将会增加,这势必会带动菲国经济的增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有助于实现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目标,即到2030年将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份额提高至35%,到2040年提高至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