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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网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编制规范》印发施行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新疆电力中长期(月度)交易,降低优先发购电计划与电力市场需求偏差,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新疆电网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编制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接入新疆电网的疆内发电企业,即日起施行。

规范明确,优先发电主体包括疆内水电、新能源、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类发电企业等。特定优先发电计划按照以下方式分解:扶贫光伏、示范光热、分布式光伏等发电企业及尚未纳入新疆电力市场直接交易范围的水电企业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特许权光伏发电企业的发电量按照特许权协议收购。

新疆电网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编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新疆电力中长期(月度)交易,降低优先发购电计划与电力市场需求偏差,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 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通过汇总优先发电合同和市场化合同形成,具体包含月度优先发电合同、直接交易合同、代理购电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接入新疆电网的疆内发电企业。

第四条[基本原则]编制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电量平衡。

(二)促进清洁能源优先消纳。

(三)保持优先发电与优先购电匹配。

(四)分时段分解合同电量。

第五条[管理职责]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依法履行对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的管理和监管职责。

第二章优先发电计划分解

第六条[优先购电主体]优先购电主体包括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户以及结合新疆实际确定的其他保障性购电用户。电网企业应完善优先购电主体用电量预测方法,不断提高预测能力,降低优先购电预测偏差。

第七条[优先发电主体]优先发电主体包括疆内水电、新能源、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类发电企业等。参与优先发电计划分解的市场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等相关合规性文件,并提交电网企业。

(二)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

(三)局域电网、增量配电区域等有源配网范围内的发电企业,根据相关要求确定相应优先发电量。

第八条[时段划分]优先发电计划的时段划分与新疆电力市场中长期分时段交易保持一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的时段执行。

第九条[优先购电预测分解]电网企业结合优先购电用户各月典型负荷曲线特性,考虑电网企业网损率折算后,将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优先购电量分解为月度分时段优先购电量。优先购电用户各月典型负荷曲线按高峰(尖峰)时段、平时段、低谷时段标示,在电力交易平台公示。

第十条[优先发电计划划分]优先发电计划分为常规优先发电计划和特定优先发电计划。常规优先发电计划包含新投运发电企业电量、正式投运未满一年发电企业电量、正式投运满一年发电企业电量、关停替代交易电量;特定优先发电计划为全额保障性收购电量。

第十一条[常规优先发电计划分解]常规优先发电计划按照以下方式分解:

(一)新投运机组电量分解每年12月1日至交易年份当年11月上半月注册截止日期间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新注册发电企业视为新投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按注册入市时间为节点测算其优先发电量(交易平台公示结束日至交易年份年底的总天数/365×装机容量×同类型机组年度优先发电利用小时数×(1-厂用电率),总天数最大不超过365天)。新投运发电企业优先发电电量按投运后各月分时段优先购电量预测值对应比例进行分解。交易年份当年11月上半月注册截止日后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新注册发电企业,当年不再安排常规优先发电计划。

(二)正式投运未满一年机组电量分解截至每年11月底、正式投运未满一年的发电企业,交易年份优先发电电量按分月分时段优先购电量预测值对应比例进行分解。

(三)正式投运满一年机组电量分解1.电网企业按分月优先购电量预测值对应比例,将各类型电源优先计划分解至各月。 2.电网企业根据新能源、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类发电企业前三年当月上网电量平均值(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运行年份的平均值计算)占比、分月分时段优先购电量预测值对应比例,将当月分时段优先发电计划分解至该类型发电企业。发电企业月度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不超过前三年当月上网电量平均值。累计月度优先发电电量达到其年度优先发电计划时,后续月份不再分解。电网企业根据水电发电企业月度预测发电量、分月分时段优先购电量预测值对应比例,将当月分时段优先发电计划分解至各水电企业。

(四)关停机组发电权替代交易合同电量分解电网企业按分月分时段优先购电量预测值对应比例,将各发电企业关停替代交易合同分解至各月各时段。

第十二条[特定优先发电计划分解]特定优先发电计划按照以下方式分解:扶贫光伏、示范光热、分布式光伏等发电企业及尚未纳入新疆电力市场直接交易范围的水电企业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特许权光伏发电企业的发电量按照特许权协议收购。此类发电企业各月分时段发电曲线参照优先购电用户各月典型负荷曲线执行。

第十三条[优先发电计划分解完成时间]电网企业应于年度直接交易开市前形成该交易年份的优先发电分月分时段电量计划(新投运机组、关停机组发电权替代交易涉及的优先发电电量除外),提供交易机构向市场主体发布。新投运机组、关停机组发电权替代交易涉及的优先发电电量应在月度直接交易开市前形成分时段电量计划,无法分解的当月或次月优先发电量应在后续月份平均分解。

第三章月度合同电量形成和执行

第十四条[月度优先电量发布]交易机构应在每月上半月注册截止日后及时更新正式投运发电企业名单。电网企业应于月度直接交易开市前在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分时段优先购电预测量、各类型优先发电计划分时段分解电量,形成发电企业次月分时段优先发电合同。发布的优先发电计划分时段分解电量与年度直接交易开市前确定的分月分时段电量计划不一致的,电网企业应说明变动原因。

第十五条[新机调试电量安排]新并网、处于调试运行期内的发电机组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上网电价参考现行调试运行期电价政策执行。调试运行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因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等原因不能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的,调试期最多可延长1个月。调试运行期内发电机组上网时段由调度机构根据机组特性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月度合同电量汇总]交易机构对发电企业次月分时段优先发电合同、分时段年度直接交易分月合同、分时段年度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分月合同、分时段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分时段月度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合同、分时段跨省跨区交易合同(含预出清交易结果)等进行汇总,形成发电企业次月合同电量计划。

第十七条[月度合同电量计划执行及发布]交易机构原则上在次月1日前(遇节假日等情况予以调整)将发电企业次月月度合同电量计划提交调度机构执行,并及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调度机构按照交易机构发布的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落实日合同电量发电曲线,做好月度合同电量计划执行工作。

第十八条[月度合同电量计划调整]月度合同电量发生变化时,交易机构汇总新的合同电量,形成月度调整计划,提交调度机构予以执行,并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对市场主体发布。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解释]本规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有发电企业月度合同电量计划相关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条[文件实施]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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