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秸秆焚烧管控、综合利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秸秆焚烧管控、综合利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成熟农作物茎叶部分的总称,通常是指水稻、玉米、油菜、小麦、高粱、红薯、花生、马铃薯、大豆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我市实行秸秆焚烧分区管控,在绝对禁烧区内全域禁烧、全年全时段禁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树枝、枯草和生活垃圾等可燃生物质。
二、秸秆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合理处理和利用秸秆,既能避免露天焚烧,又能保障农业生产丰收。绝对禁烧区内的居民可将秸秆投入就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街道、社区设置的秸秆集中堆放点处置。广大农民朋友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理秸秆:一是就近在田边地角、闲置场地,粉碎秸秆后与畜禽粪便混合堆沤制成有机肥;二是按照村上规划,将秸秆尽量堆放在集中收集点或路边,方便集中转运、及时处置;三是采用就地粉碎还田、覆盖还田等方式消纳秸秆。同时鼓励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收集秸秆并开展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秸秆焚烧管控、综合利用工作常态化管理机制,结合划定的秸秆焚烧分区管控区域,在有序焚烧区内充分考虑风向、位置、气候、时间等因素的基础上,有组织计划烧除。乡镇(街道)要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秸秆焚烧管控、综合利用的计划、组织、管控等工作。
三、对在绝对禁烧区内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希望广大农民朋友相互转告,正确处理好农作物秸秆,杜绝在绝对禁烧区内焚烧秸秆。在有序焚烧区内要听从当地政府安排,有序、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烧除。我们鼓励广大村民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并积极举报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良好的生态环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特此通告。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