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了解到,5月30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根据我省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对峰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时段划分分别为:
春秋季(2-6月、10月、11月):高峰时段:6:00-8:00,16:00-22:00;平段:8:00-11:00,14:00-16:00,22:00-23:00;低谷时段:11:00-14:00,23:00-次日6:00;
夏季(7月、8月、9月):高峰时段:16:00-24:00;平段:0:00-2:00,9:00-11:00,13:00-16:00;低谷时段:2:00-9:00,11:00-13:00;
冬季(1月、12月):高峰时段:15:00-23:00;平段:6:00-12:00,14:00-15:00;低谷时段:12:00-14:00,23:00-次日6:00;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夏冬季月份(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春秋季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同时,对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试行节假日深谷电价。每年3天及以上节假日期间(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午间11:00-15:00设置为深谷电价时段,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每年7月15日-8月31日,期间每日20:00-22:00;每年12月15日-次年1月31日,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