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光伏、环保领域相关业务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以下统称“《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制定光伏、节能环保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必要性
自2013年初,创业板试点推出影视、医药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以来,市场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给予了充分肯定。2014年9月进行指引修订工作时的调查显示,82%的中小投资者认为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推出对于理解公司相关财务经营情况大有帮助,更有高达87%的受访者希望本所进一步推出其他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为深入推动分行业监管工作,适应市场化改革形势下对自律监管的新要求,在总结日常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本所选取了业务模式较为新颖、行业特点较为突出的光伏、节能环保行业,制订了上述两部《指引》。首先,在境内外产业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光伏产业近年来发展迅猛,从事光伏产业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光伏企业在业务模式、行业政策等方面的特殊性逐渐凸显出来,遵循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则无法充分反映这些特征:一是光伏领域技术路线较多,不同技术路线下产品未来的市场前景、发展趋势、预期盈利等差异较大,现有信息披露规则未细化要求到披露企业关键技术指标以及不同技术路线下产品业务情况等;二是光伏企业受境内外并网电价、度电补贴等产业政策影响较大,现有信息披露规则未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三是近年来,不少光伏企业向下游光伏电站业务领域延伸,涉及工程总承包(EPC)、建设-转让(BT)、建设-运营-转让(BOT)、持有运营、持有待售等复杂的商业模式、会计处理方式等,需要在信息披露上进行专门规范。
其次,节能环保产业作为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之一,在国家产业政策的驱动下发展迅速,从事节能环保业务的上市公司日趋增多。其中,以工程总承包(EPC、EP)、合同能源管理(EMC)、建设-运营-转(BOT)、运营维护(O&M)等业务类型为主的节能环保服务业务形式多样,特点各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遵循现有信息披露规则,不能充分反映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特征,也难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一是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则对工程类、特许经营类业务披露没有针对性规定,上市公司自由裁量度较大,披露内容不够系统全面;二是EMC、BOT、O&M等业务类型下的项目,时间跨度长,且面临来自国家产业政策、下游客户、技术路线等方面的风险,实务中上市公司在风险揭示程度、披露时点等方面标准不统一,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三是工程类、特许经营类业务下的会计处理方式也存在特殊性,需要在收入确认、相关资产计量等财务信息披露方面专门规定;此外,随着近年来公众对环境问题关注度的不断提升,需要对与节能环保业务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临时报告事项进行特别规定,如重大环保事故、违反环保规定的处罚、相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等等。
(二)光伏、节能环保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起草过程
为提高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适用性,我部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尽量让市场因素发挥决定性作用,在充分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推进指引的制定工作。
首先,在初稿完成后,我部向上市公司充分征询意见。上市公司基于商业秘密及披露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就《指引》中的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等提出了建议,如取消光伏行业单位非硅成本的披露、增加环保行业披露重大订单的最低金额标准等。其次,我部通过座谈会等形式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多位行业分析师进行了沟通交流。分析师们充分肯定了《指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就光伏行业技术指标的界定范围、节能环保行业招投标模式的评标体系等提出了建议。最后,我部还向全国3000多名投资者发出问卷调查,投资者对于《指引》中的主要条款内容表示“关注”与“重点关注(或经常关注)”的比例高达67%-84%,《指引》内容与投资者的信息披露需求契合度较高。
我部对市场的意见进行逐条讨论、修订、答复,充分尊重市场意见,调动市场力量。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共十五条,区分光伏产业链核心产品、光伏电站等两类业务,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角度,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
1、明确定期报告中从事光伏产业链核心产品业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一是要求披露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主要产品关键技术指标,如多晶硅、硅片的少子寿命、厚度,电池片的转换效率、单位生产成本,电池组件的转换效率、衰减率,逆变器的转换效率等。
二是要求按技术类别披露报告期内所销售产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毛利率、产销率以及在建产能等经营信息。三是考虑到我国光伏企业大都以外销为主,其主要收入来源国产业或贸易政策影响重大,要求披露主要收入来源国、销售量及收入,以及当地政策变化情况等。
2、规范定期报告中光伏电站业务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一是要求披露报告期内光伏电站项目的业务模式,如EPC、BT、 BOT、持有待售、持有运营等,并说明资产分类依据和计量方法、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等会计处理方法。
二是披露电站的建设、运营阶段及相应进展情况。
三是对于同一持有运营和持有待售的电站,须披露已并网电站的并网电价及其承诺年限、已运营电站的发电量、并网电量和电费收入等信息。四是披露自产产品在电站项目的供应情况。
3、细化重大光伏电站合同的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根据业务模式不同,区分两类光伏电站业务合同,分别规定不同的披露要求:一是对采用EPC、BT、BOT等模式的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营业收入30%以上),规定除参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还应当披露项目规模、所在地、合同价格、付款方式、自产产品供应情况、主要风险等信息。二是对采用持有待售、持有运营等模式的重大合同(投资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要求在获得项目建设所需的合法手续后及时披露项目规模、所在地及当地电网公司接纳可再生能源的历史情况、补贴政策、项目公司股权结构、项目周期、自产产品供应情况、资金来源及规模、预期收益、主要风险等信息,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在在项目建设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情形时及时提示风险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共十五条,分别从定期报告的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临时报告等三个方面对节能环保服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1、明确定期报告中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首先,要求在定期报告中系统披露公司订单情况,包括:一是按业务类型详细披露报告期内的新增订单、在履行订单、未确认收入的在手订单的总体情况(包括数量及合计金额);二是详细披露报告期内新增大额合同及其执行情况,包括合同金额(投资金额)、合同期限、业务类型、交易对手方、执行进度、收入确认情况、定价依据、产能情况、进度情况等信息。
其次,要求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风险,包括:一是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增的业务类型情况;二是披露报告期内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相关产业政策的变化情况;三是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分析并披露对公司未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各类风险;四是充分揭示应收账款较大及其回收风险,要求单个客户应收账款占比营业收入超过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须详细披露客户名称、账款高企的原因并提示回款风险等。
2、明确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区分节能环保工程类和特许经营类两类业务模式,要求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部分详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一是披露节能环保工程类业务下的收入确认方法;二是披露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业务下相关资产的确认方法、工程建设阶段的收入确认方法、运营维护阶段的收入确认方法以及对应的折旧方法等。 3、细化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的情形和要求
一是要求及时披露新取得节能环保服务相关资质情况或现有资质的变动情况。
二是明确节能环保服务业务下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即合同金额占营业收入3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投资金额占净资产的30%以上的且超过5000万元的大额合同。对于采取分期建设的形式,如果多期项目签订一个总合同,则按总合同的金额计算并披露,如果多期项目分别签订合同,则按照每个合同金额分别计算并披露。同时,对于合同或框架协议中未约定具体金额、保底运营量等内容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不予披露,但需进行提示。
三是明确规定并强调运营的节能环保项目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者因环保问题被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同时要求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公司应当关注相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等,视情况及时进行说明或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