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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下属全资子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诉讼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7月1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昆山良品丝印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良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国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其鹏,该公司员工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海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晓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波、许妍,该公司员工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其他信息: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昆山良品以合肥海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合肥中院提出对合肥海润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请求裁定对合肥海润进行破产清算。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昆山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请求依法对合肥海润进行破产清算。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7月1日,合肥中院认为合肥海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定。

2019年7月18日,经公开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现决定指定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为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7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皖01破申34号),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昆山良品丝印器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合肥中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昆山良品对合肥海润的破产清算申请,合肥海润已进入正式破产程序,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后,合肥海润后续的公司经营将交由合肥海润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合肥中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昆山良品对合肥海润的破产清算申请,合肥海润已进入正式破产程序,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后,合肥海润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9】皖01破28号)

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1破申34号)

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9】皖01破28号)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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