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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关于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相关问题的解释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就补贴核查中存在诸多疑义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包括部分特殊光伏、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确定、纳入补贴项目容量的认定以及项目备案容量的认定标准等。

一、部分特殊光伏项目上网电价:分批并网、分批定价,价低为准

对于行业最为关心的电价认定,文件从三种项目类型进行了说明。其中,(一)对于已履行核准(备案)变更程序分批次并网的项目,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网的实际时间分别确定上网电价,且分批次变更程序的时间不得晚于项目全容量并网的时间。

(二)对于各省组织开展的竞争性配置光伏项目(光伏领跑者项目除外),如在竞争性配置政策中有价格与项目全容量并网时对应的电价政策明确的价格中较低者。

(三)对于光伏发电领跑技术基地项目,若竞争性配置政策中有具体并网时间要求和对应电价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如无相关要求,上网电价则执行招标电价(即竞争确定电价)与项目全容量并网时对应的电价政策明确的价格中较低者。

二、纳入补贴项目容量认定:取最小值确定,超发需按比例核减补贴

关于纳入补贴的光伏项目容量的认定上,文件明确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容量”按照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规模、备案容量和实际并网容量三者最小值确定,实际并网容量超过纳入国家补贴范围规模与备案容量中较低者的部分,需按比例核减补贴资金。其中,实际并网容量不得高于备案容量的103%;若实际并网容量低于备案容量,项目须履行备案容量变更或分批次并网变更程序,否则按照国务院令第673号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风电方面,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容量”以核准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允许存在一定偏差,偏差不超过单台额定功率最小机组的容量。项目实际并网容量小于核准容量的,纳入补贴的容量以实际并网为准;实际并网容量超过核准容量的部分,需按比例核减补贴资金。

三、光伏备案容量:两种认定标准

根据文件,依照《光伏发电系统能效规范》,备案容量指交流侧容量。若备案机关无特殊说明,备案容量按交流侧容量认定,需核查逆变器、无需核查项目容配比;若备案文件中装机规模的单位是“MWp”,备案容量按直流侧容量认定,应核查组件安装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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