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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丰顺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丰顺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为契机,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措施,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改善五华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二、禁燃区范围

将丰顺县县城建成区划定为丰顺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详见附图)。

三、工作目标

(一)自方案印发之日起,现丰顺县禁燃区范围内不得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二)丰顺县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2023年9月底前,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确定丰顺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范围。起草《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和《丰顺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初稿,征求社会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

(二)2023年12月底前,县政府印发《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和《丰顺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规定具体实施范围和要求。

五、部门职责

(一)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负责禁燃区内淘汰高污染燃料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起草《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丰顺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及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事业单位,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汤坑镇、汤南镇人民政府:协助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时限,完成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城市建成区范围。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推进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

(五)县科工商务局:负责制定《丰顺县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推进淘汰落后产能退出。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燃煤、燃油、燃气等锅炉的各种注册登记数据,技术指导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在配合相关部门拆除后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收回相关许可证照,并不受理其新装、移装使用登记。停止丰顺县城禁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使用登记审批,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七)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省有关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财政政策,管理和监督有关支持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

(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推进天然气市政管网的建设;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九)县***局:配合协助供气单位加快办理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

附图:丰顺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附件

丰顺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丰顺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污染减排,改善县城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将丰顺县县城建成区划定为丰顺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自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内已建成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四、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不包括车用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本通告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①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20平方毫米/秒(mm2/s,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②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

六、本通告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具体组织实施,汤坑镇、汤南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协调监管工作。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八、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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