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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拟3390.67万元投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

根据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源业务发展战略规划,公司拟利用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卓达金谷创业园一期和二期2个园区可开发屋顶投资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屋顶总面积约10万平方米(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总装机约9.956MWp(以施工设计为准),工程静态总投资3,390.67万元。

本项目由公司作为项目开发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与各产权单位签订《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合作合同》,提供优惠电价(湖南省1-10kV大工业用电实时电价的88%)。湖南卓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合作方,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并为本项目提供代收电费服务,“自用部分”按湖南省1-10kV大工业用电实时电价的10%获取服务费。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及规模:湘阴县卓达金谷创业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装机容量约9.956MWp。

2、建设地点: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卓达金谷创业园一期、二期园区。

3、项目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

4、主要建设内容:光伏电站范围内的设备装置,包括:光伏组件、光伏支架、逆变器等电气设备、基础、集电线路等。

5、建设周期:预计将于建设开工后10个月内建成,具体进度以实际施工进度为准。

6、投资规模:测算工程静态总投资3,390.67万元。

7、资金来源:资本金和银行贷款。

8、需履行的审批手续:尚需获得项目备案及电网接入批复等手续。

合作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卓达金谷创业园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合作合同

甲方: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卓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项目概况

甲方系项目开发、建设、运营方,乙方系项目合作方;甲方负责投资建设光伏电站及运营维护,享有电费等投资收益;乙方负责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及代收代付电费服务,享有服务费收益。产权单位系对本合同项目建筑物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

2、项目屋顶情况

项目建筑物位于湘阴县卓达金谷创业园一期、二期园区,屋顶面积约10万平方米(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以下简称“合同屋顶”)。

3、电费结算

(1)项目结算电价按照湘发改价调规〔2021〕848号、湘发改价调规〔2020〕833号文件要求执行,以湖南省电网1-10千伏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为标准,结合湖南省电网尖、峰、平、谷时段对应的实时电价(不含基本电价)执行。结算电价和时段划分为不固定值,随湖南省官方公布电价和时段划分政策调整而调整。

(2)本项目电费结算公式为:产权方向甲方支付的电费金额=项目自用消纳的电量×结算电价×0.88。

(3)甲乙双方和产权单位于每月最后一日16时(如遇法定节假日提前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6时)进行抄表,甲方需在次月5日前向产权单位提供其认可的电费结算依据,并签发用电量确认单。甲方及产权单位应分别指定测量人员在《签字确认函》上签字。由乙方将电费结算依据、用电量确认单、签字确认函等资料送至产权单位。

(4)甲方于次月10日前向产权单位开具合法有效等额的增值税专票***,由乙方将甲方开具的***于五日内送至产权单位,并要求其于当月20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电费。

4、服务费结算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事项执行并督促产权单位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电费后,可获得相应服务费用。甲方按照湖南省电网尖、峰、平、谷时段(1-10kV大工业用电)对应实时电价10%的标准向乙方或乙方指定单位支付代收电费服务费,代收电费服务费金额=项目实际消纳电量×服务费标准(湖南省电网1-10kV大工业用电销售电价×10%)。

(2)双方于每季度的15日前结清上季度服务费,甲方在足额收到上季度电费的前提下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5、特别约定

(1)本合同合作运营期为25年(不含建设期1年),自项目全部建成并网发电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享有合同屋顶光伏项目的唯一开发和经营权。合同到期后,双方就合作事项重新商定并重新签订合同。

(2)因甲方光伏安装需在乙方园区部分厂房加装变压器的,该部分变压器产权归属为甲方所有,若乙方因企业发展需要,提出回购变压器,甲方应予以同意,具体回购价格为:(变压器购买原值/25年)×剩余年限。甲方在收到乙方指定的开发公司湖南卓达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款项后,配合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在乙方提供的《变压器过户申请》函上盖章签字,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完成过户变更。

(二)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合作合同

甲方:卓达金谷创业园一期和二期2个园区相关产权方(分别签订)

乙方: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项目内容

(1)甲方将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位于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金龙新区卓达金谷____栋地点的、面积总计为____平方米(以最终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可安装太阳能光伏设备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屋顶、场地(以下简称“协议屋顶或场地”)无偿出租给乙方建设并运营光伏电站及其配套措施(以下简称“电站”或“光伏电站”)。包括电站的投资、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约____kW(具体规模以项目建成验收后实际并网容量为准)。乙方享有光伏电站资产的所有权,电站所产生的电量,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折扣价格优先提供给甲方使用,剩余电量,将由乙方返送公共电网。

(2)本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0年,自本项目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之日开始计算,前述期限到期后自动延期5年,总计为二十五年。协议屋顶或场地租赁期限为二十年,自协议屋顶或场地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前述期限到期后,乙方有权延期至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之日止(以下统称“使用期限”)。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项目部分或全部无法正常发电的,则节能效益分享期相应顺延,顺延时长即为乙方项目部分或全部无法正常发电的时长。

(3)因甲方更换或维修光伏场地原因导致发电设备需要临时移除造成发电收益损失并产生发电设备拆除和二次安装费用的,双方一致约定,乙方承担“约定移除损失折算电费”范围内的发电收益损失及累计一次发电设备拆除和二次安装费用,超过上述乙方承担的部分均由甲方承担。“约定移除损失折算电费”=临时移除前1年(不足1年则取全部已运行时间)平均每天发电量×30天×临时移除前1年(不足1年则取全部已运行时间)月平均结算电价。

2、节能效益分享及方式

(1)乙方给予甲方用电折扣比例为88%,甲方当期自用光伏电费按照甲方使用光伏电力的同期电网电价乘以用电折扣比例计算,即:当期自用光伏电费=(尖时电量×尖电价+峰时电量×峰电价+平时电量×平电价+谷时电量×谷电价)×折扣比例。

(2)甲方尖峰、峰、平、谷期间的实际使用量=光伏电站尖峰、峰、平、谷期间的发电量-光伏电站尖峰、峰、平、谷期间反送电网的电量。

(3)若因当地工商业电价降低,甲方享受的光伏电价(当期自用光伏电费/

乙方尖峰、峰、平、谷期间的实际使用电量)低于当地当期脱硫燃煤标杆电价时,甲方享受的光伏电价按照当地当期脱硫燃煤电价执行,即:当期自用光伏电费=乙方尖峰、峰、平、谷期间的实际使用电量×当地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4)电费支付方式:甲方应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电费,电费以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因政府原因需对协议屋顶或场地进行拆迁,涉及到光伏电站拆除的,乙方有权参与具体拆迁方案的沟通谈判,光伏电站赔付方案应经过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所有与光伏电站相关补贴、赔偿等权益归属乙方所有,若政府相关部门将光伏电站相关补贴、赔偿等发放至甲方的账户,甲方需确保收到前述款项后3日内全额支付至乙方。如甲方收到前述款项之后未在3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千分之五每天计算利息。如超过15日未付,乙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2)因开发、建设、运营和/或维护光伏电站而享有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补贴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补贴、税收优惠和/或抵免、各类公共事业补偿、碳减排收益、绿证收益及其他任何非电能的收益)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应为乙方申请前述补贴提供配合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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