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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无形之手实现调控: 关于"反内卷"方案的深入探讨

SOLARZOOM新能源智库2025-7-7

【摘要】

工信部提出“依法治理低价无序竞争,提升产品品质,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反内卷”目标。根据SOLARZOOM新能源智库的分析,若有关部门以显著高于“现金总成本”这一符合经济学规律的水平设定“指导价”,则有可能是徒劳无功的,并不能阻止实际成交价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回归到“现金总成本”这一水平。2024年底光伏行业协会设定0.68元/W指导价后被国家能源集团打脸的案例已经证明了这点。而当前“反内卷”的其他方案,如:由国有资本对民营光伏企业进行接管或重组、限制银行“抽贷、到期不续、压缩贷款额度”等正常风控手段、规模<70%总产能的产能控制协议、龙头企业收购二三线企业产能、以技术为标准基于行政指令对落后产能进行淘汰,经分析都是不可行的。

SOLARZOOM新能源智库提出:在有形之手无法达到效果之时,不妨采用“以无形之手实现调控”的思路,具体只需要做到以下三点:a)允许地方政府救或不救,但地方政府不得对银行进行窗口指导,b)做好破产过程中的社会维稳工作,c)连续4个季度盈利的光伏企业允许扩产,做不到的不允许扩产。在这三大政策下,市场将自动从HJT、TBC/HBC中遴选出满足“功率显著超过TOPCon、产品售价存在显著溢价、成本与TOPCon接近甚至更低”三大标准的新技术,胜出的新技术(或许是一种,或许是两种)将以持续的盈利获得资本的认同,通过持续扩产及扩产后仍然维持“满产满销”而实现对TOPCon技术的逐步、有序替代,最终,光伏行业将花费3-5年时间实现新技术对落后TOPCon产能的有序替代。

【正文】

2025年7月3日,工信部召开制造业企业座谈会,旨在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李乐成部长讲到以下内容:(1)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2)聚焦重点难点,(3)依法治理光伏行业低价无序竞争,(4)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品质,(5)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6)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反内卷”呢?SOLARZOOM新能源智库提出以下关于“反内卷”方案的探讨,供国家有关部门参考。

一、“内卷”的概念

“内卷”是行业通俗说法。简单的说,在SOLARZOOM新能源智库看来,“内卷”即:低质量、同质化、过剩产能的激烈竞争,导致行业长期低价、长期亏损。

二、“内卷”的原因

2025年下半年以来,光伏制造业“内卷”加剧,其直接原因包括:

(1)政策导致的需求中长期下滑:2025年以来,国内136号文出台,新增光伏项目电价下降、IRR降低,国内光伏新增装机量从6月1日开始显著下降。美国共和党政府上台后,推动“大而美法案”,2027年底取消全部光伏补贴政策(含生产税收抵免、投资税收抵免),由此将导致美国新增装机量下降。上述两方面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预计2026-2028全球光伏新增装机量从2024年超过500GW/年降低至300-400GW/年。

(2)供给因惯性而大幅增长:2020-2023年间,光伏制造业需求因为“平价上网”、“全球碳中和”、“俄乌战争”三大原因,而从100GW/年提升到500GW/年,产品阶段性“供不应求”,利润可观。由此,引发2022-2024年光伏制造业产能的大规模增长,截止2024年末光伏各环节产能均超过1000GW。

(3)产业、媒体、券商的“误导”导致光伏制造业产能高度同质化:在2023-2024年TOPCon技术大规模扩产的过程中,产业企业、媒体、券商宣称TOPCon技术是新质生产力。但实际上该技术没有任何壁垒,目前已形成超过50家企业、1000GW以上的产能。为此,地方政府、银行为新产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更为尴尬的是:上述1000GW产能投产时间接近,设备均较新,且均没有收回折旧,工艺人才高度流动,故而没有办法在TOPCon技术内部显著区分“先进产能”和“落后产能”。TOPCon企业中虽然有龙头提出所谓“TOPCon4.0”概念,但要从当前产能升级至“TOPCon4.0”需要再额外投入7000-8000万元/GW,在当前全行业连续亏损7个季度的背景下,没有企业有能力、有意愿将其100%产能升级至“TOPCon4.0”;因此,龙头TOPCon所谓的自身先进性,完全只是“研发或PPT概念下的先进性”。

导致2025年下半年以来的光伏制造业严重“内卷”的本质原因包括:

(1)线性外推:无论是产业企业、地方政府、银行、券商、投资机构、媒体、智库,99%以上的个体在思维过程中采用“线性外推”的方法。即:当过去的2-3年景气好时,即认为未来的景气也会好,并以“投资回收期”这一隐含“线性外推”思维的不科学指标,作为决策扩产时的依据。但当2025年出现了“国内136号文落地+美国共和党推翻民主党政策”这些突变的需求下滑因素时,所有的模型和预测全部失效。

(2)羊群效应:在链主企业(电池组件厂商)扩产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一二级市场投资机构、银行、厂房建设方、设备厂商、材料供应商为了获得业务的增长,人云亦云,相互增强信心,存在“羊群效应”。由此,各参与方显著降低风控标准、过度垫资,并导致同等资本金条件下链主企业的扩产规模被显著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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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方“反内卷”的目标函数

工信部、光伏企业、地方政府、投资机构所认定的“反内卷”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

从工信部7月3日官网通稿的表述来看,工信部的目标是“依法治理低价无序竞争,提升产品品质,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

不同光伏企业对于“反内卷”的理解是不同的:大多数光伏企业希望通过“反内卷”使得产品价格提升,产品毛利率回归正常、减少亏损。部分龙头企业嘴巴上喊着“反内卷”,内心希望通过“反内卷”加速二三线企业退出光伏市场,从而获得更大的份额。部分新技术企业则希望通过“反内卷”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差异化产品带来的显著产品溢价,由此实现差异化的利润及对主流技术的颠覆。

不少地方政府对“反内卷”的理解是:千万不要让光伏企业在这一届的任上破产。

而不少持股时间较短的二级市场投资机构,则以“反内卷”为由头,炒一把股票赚钱走人,内心并不关注最终“反内卷”是否成功,而只关注是否有人“接盘”。

由此可见,嘴巴上高喊“反内卷”而心里打着小九九的情况,普遍存在。

四、“反内卷”限价措施会有效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但遗憾的是,《价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成本”的定义,是包含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及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的“总成本”,还是“生产成本”,抑或是“现金总成本”?这就给国家以法律手段开展“反内卷”提出了技术障碍。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当产能严重过剩时,“企业的不含税产品售价≈现金总成本”是一个合适的标准,理性的企业会在产品不含税售价低于现金总成本时选择停产。但遗憾的是,上述标准无法收回折旧。若长期按照现金总成本定价,势必会出现企业连续亏损的情况。

那么,如果采用“总成本”进行定价,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由于总成本不仅能覆盖现金总成本,还能包含折旧,故而每一个光伏企业在此价格下都会积极的开展生产,因此超过1000GW的产能就会全部开动,导致严重的供过于求,由此产品的市场价格自然会基于市场供求规律而下降。此外,各家光伏企业完全有可能通过各种变通方法来确保“合法合规的做到:合同价格不低于总成本,但实际价格接近于现金总成本”这一目标的实现。怎么做呢?很简单,组件企业可以与电站运营商按照“总成本”签订价格,并按照“折旧及其他非现金成本”来签订质保条款,这一指标条款中,对于组件一年后的衰减率设定一个不可能做到的严格水平(如0.5%),并约定“当组件一年后的衰减超出0.5%时,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后续质保金”。于是,当达到一年时间后组件实际衰减率超过0.5%时,甲方自然可以不付这一金额等于“折旧及其他非现金成本”的质保金。自然,实际组件企业所收到的款项就等于“总成本-折旧及其他非现金成本=现金总成本”了。注意:上述做法,在任何方面都是合法合规的(特别是,约定0.5%的衰减率,是符合“提高产品品质”的要求的,完全找不到任何法律瑕疵),但其结果就是:国家若按照“总成本”这一不符合经济学规律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水平进行限价,结果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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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产业链价格行情请点阅读原文查阅)

因此,在SOLARZOOM新能源智库看来:如果国家有关部门以显著高于“现金总成本”这一符合经济学规律的水平设定“指导价”,都有可能是徒劳无功的,并不能阻止实际成交价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回归到“现金总成本”这一水平。这么做所能实现的目标,有两个:a)有关部门向国家领导人汇报:我部门已经严格按照领导的指示,开展了相关工作。由此,实现形式主义的“交差”。b)帮助金融市场的投资者,炒一把股票,高位变现“割韭菜”。

从现实的角度看,在2024年底,光伏行业协会提出0.68元/W的最低限价,但国家能源集团下属国电电力巴州发电公司招采信息中明确设置了0.6313元/瓦的最高投标限价,直接打脸光伏行业协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就是因为光伏行业协会以“总成本”的概念提出限价,而且在算成本的时候算得略高,但组件企业所能做到的现金总成本是远低于总成本的,央国企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自然会在计算时以“现金总成本”作为计算的依据,提出远低于0.68元/W的最高投标限价。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违反经济学规律的后果,就是被无情的“打脸”,然后逼得限价设定者只能“无能、暴怒”。

因此,在SOLARZOOM新能源智库看来,以限价方式“反内卷”并不会实质性的解决问题,而只会导致“打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尴尬的情况。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

五、“反内卷”方案中的其他“谬误”

在不少企业、媒体、地方政府所提出的“反内卷”措施中,除了按总成本限价外,还有以下不符合经济学原理或无现实可能性而导致的“谬误”:

(1)由国有资本对民营光伏企业进行接管或重组。国有资本对民营光伏企业进行接管,对于地方官员而言,是“政治正确”的,避免的政府官员在任内出现投资失败等事件。但国有资本管理下的光伏制造业企业,不能适应“需求剧烈波动、技术快速升级”的市场特征,不能解决“所有人与管理层之间的激励相容约束问题”从而出现成本劣势。最重要的是,国有资本收购民营光伏企业,并以当地的路条资源维持企业生产经营,会延缓光伏制造业的自然出清。

(2)限制银行“抽贷、到期不续、压缩贷款额度”等正常风控手段。不少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本地产能持续运营,对银行进行窗口指导。这一做法的坏处是,使得原本基于市场自然运行法则可能被淘汰的企业,又能“苟延残喘”,从而延长了全产业链的出清过程。这一做法比国有资本接管或重组更大的坏处是,把更大规模的银行资金也拖入“泥潭”,由此可能导致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扩大。

(3)规模<70%总产能的产能控制协议。目前,基于国内136号文,2026-2028年国内新增装机量预计在100-160GW;而基于美国大而美法案,2026-2028年的美国需求估计或将是“40GW、40GW、25GW”。2026-2028年全球光伏需求或处于300-400GW区间内。要想重回供求平衡,在当前各环节超过1000GW产能的背景下,30%-50%幅度的减产是不可能有任何效果的,只有70%甚至80%幅度的产能控制协议才有效果。但制造业企业,通常减产50%以上,就有可能出现银行抽贷、供应商挤兑、员工大规模离职等“崩盘”迹象。更何况,每个环节数十家企业,要达成一个具备约束力的大比例产能约束协议,是极为不容易的。

(4)龙头企业收购二三线企业产能。龙头企业收购二三线企业产能后再控制产能利用率,这看似可行,但实际问题是:a)龙头企业也已经经历了7个季度的亏损,表面上账上有数百亿的“货币资金”,但扣除了欠银行、欠供应商、欠债券投资人的钱后,可动用的资金也就不多了;b)在如此糟糕的财务数据下,除了熟悉行业的产业企业外,不太可能有外部投资人愿意出钱重组;c)在收购多家二三线企业的过程中,要清退原有股东,有可能出现“钉子户”,代价上升;d)2026-2028年的产能过剩程度是70%+,故而即使收购完成,也要闲置极大比例的产能,代价极大;e)如果产能收购后只有1-2家企业,则涉嫌垄断;如果产能收购后还有3家以上,则3家以上企业的价格博弈仍然是激烈的;f)在硅料、硅片、电池等环节,存在技术进步,而所收购资产均为当代产能(未来的落后产能),故而被收购的二三线企业股东非常有可能在拿到钱后直接在新技术上创业,颠覆龙头企业。

(5)以技术为标准基于行政指令对落后产能进行淘汰。这一措施表面看上去不错,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实际问题是:a)众所周知,HJT和BC产能各30GW左右,而TOPCon产能超过1000GW(且TOPCon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极小);如果只将HJT和BC作为先进产能,则60GW的供给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如果对TOPCon产能进行细分,则几乎所有的电池企业都不可能在无法获得外部融资的当下花7000-8000万元/GW进行100%产能的升级(不进行资本开支是“等死”,进行资本开支就是“找死”),由此无法对TOPCon产能进行细分。b)若以技术为标准,从央国企招标层面淘汰落后产能,只能针对国内订单,但对于海外订单,完全管不到。c)无论是电池还是组件,关于效率、功率指标,各企业、各认证机构的标准存在不同,而认证机构的认证报告往往是有一定“置信区间”或“灰色空间”的,以至于完全无法把1000GW的TOPCon企业从技术上给分开。

六、“反内卷”的新思路:以市场无形之手实现调控

在中国历史上,在西方经济学中,国家治理的手段不止一种。比如,汉朝文景之治时期崇尚“无为而治”的黄老哲学,汉武帝时期就开始“有为政府”并推崇“明为儒教、暗为法家”的执政理念。在美国共和党,一般推崇基于无形之手的“小政府”,降低税收,藏富于企业;而美国民主党则推崇大政府,高税收、高政府开支。

因此,在我国光伏制造业治理“反内卷”的过程中,如果各种有形之手的方案都不能达到效果,甚至有可能适得其反,为什么不能考虑以市场无形之手实现调控呢?为什么非要以诸多违反经济学规律的手段来开展工作呢?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既然如此,工信部也好,光伏业协会也罢,为什么不能让光伏制造业这一高度市场化、各环节前十大企业均为民营企业的行业,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进行“反内卷”呢?

那么,如果以市场化手段进行“反内卷”,光伏制造业会如何演进呢?在SOLARZOOM新能源智库看来,如果国家及各地政府能统一思想,以市场化手段进行“反内卷”,行业的发展情况推演如下:

(1)HJT、TBC/HBC为目前相比TOPCon的先进技术,但产能合计规模合计只有60GW左右。这两大技术的产品功率比TOPCon更高,但每W成本也高于TOPCon,因此正处于持续降本的技术进步过程中。

(2)TOPCon作为功率偏低、严重过剩、严重同质化的产能,各家企业之间的成本有差异,但较为细微,企业与企业之间更核心的差异在于:负债率及现金流的充裕度。随着时间的推进,净资产为负或负债率极高、现金流紧张的TOPCon企业更容易出现“银行抽贷、供应商挤兑、员工大规模离职”等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地方政府无须再花钱去挽救,而是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即可(防止群体事件、暴力冲突和违法犯罪行为)。

(3)TOPCon产品的不含税价格长期处于现金总成本附近,因此,每W净利润为负数,持续亏损。由于产能过剩情况过于严重,故而一定比例的破产,并不足以缓解TOPCon企业“长期净利润为负数”这一困局。

(4)HJT、TBC/HBC等新技术的企业,按照产业自身规律“提效降本”。如果某一(项/些)新技术出现“功率显著超过TOPCon、产品售价存在显著溢价、成本与TOPCon接近甚至更低”,则意味着该技术可在TOPCon长期亏损的背景下实现“扭亏为盈”。

(5)金融资本在确认新技术实现“扭亏为盈”后,对新技术进行投资。国家也允许实现盈利的新技术进行扩产。于是资本将持续投入上述已实现扭亏为盈的新技术(可能是HJT,也可能是TBC/HBC,还有可能两者均达成),实现这种技术的扩产。

(6)随着产能的扩张,已经实现盈利的新技术,相比TOPCon这一落后技术具备竞争力。由于TOPCon的不含税价格=现金总成本,而新技术盈利,该新技术只需要降价0.005元/W,就可以从TOPCon企业手中夺取订单(原因是:TOPCon价格在现金总成本附近,再降价就得停产;而新技术是盈利的,具有足够的降价空间)。由此,已经盈利的新技术在扩产后,仍然可以做到“满产满销”。

(7)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实现盈利、扩产后仍然盈利的新技术持续扩产,持续抢占TOPCon电池的份额。直至TOPCon技术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由于新技术的扩产并非“一蹴而就”,而需要花费3-5年的时间,故而TOPCon技术退出历史舞台,也要花费3-5年时间。只不过,高负债率、现金紧张的TOPCon企业先破产,低负债率、现金充裕的TOPCon企业后破产。

(8)3-5年后,成功实现盈利、扩产后仍然盈利的新技术,成为光伏制造业的新的主流技术。而落后的TOPCon产能在持续亏损的情况下,花费3-5年逐步被市场所淘汰。

在上述自然演进下,对政府而言,事实上已经达成了分3-5年逐步淘汰落后产能(TOPCon产能)的目标。HJT或TBC/HBC中的佼佼者,被资本和市场所选中,提升行业产品的品质。同时,由于成功脱颖而出的新技术,在功率、每W发电量上比TOPCon技术更有竞争力,自然能获得产品售价的高溢价,也完成了避免“低价无序竞争”的任务(高功率/每W发电量的产品高溢价,低功率/低每W发电量的产品低溢价)。由此,工信部的目标函数“依法治理低价无序竞争,提升产品品质,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将全部实现。

那么,如果要做到上述“以市场无形之手实现‘反内卷’”,国家有关部门该如何制定政策呢?在SOLARZOOM新能源智库看来,只需做到以下三点:

(1)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问题光伏企业进行重组或接管,但也可以选择“任其破产”。明文禁止地方政府对银行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各地银行根据自己风控标准自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2)要求地方政府对于可能发生、正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暴力事件、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确保社会稳定。

(3)对“光伏制造业不得扩产”这一规定进行修正:“过去连续4个季度实现盈利的企业,允许其扩产;如无法达到连续4个季度实现盈利,则不允许其扩产”。

基于上述三点,光伏制造业将基于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在HJT、TBC/HBC中由市场的力量挑选出胜利者(或许只有一种技术,也可能有两种技术),并由上述胜利者花3-5年时间有序淘汰落后的TOPCon产能。

以上,就是SOLARZOOM新能源智库所提出的“反内卷”的新思路:以市场无形之手实现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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