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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分布式光伏征求意见: 工商业自用≥50%,余电全部参与现货市场,4月21日前备案比例不限!

光伏头条(微信号:PV-2005)获悉,4月23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表示,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电网企业对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自并网投产次月起)进行监测评估,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50%的项目,年超比例上网电量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本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通过参加集中式光伏市场化项目申报等方式,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并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对于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一年内仍未建成并网的,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现场核查后,告知投资主体应主动撤销备案,收回并网容量;已开工建设的可申请办理并网意见延期一次,原则上延期不超过6个月。

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根据《山东省2025年新能源高水平消纳行动方案》文件精神,2025年4月21日前已经备案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可不做比例要求,之后备案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能源局起草了《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与国家政策衔接,保障我省分布式光伏稳定发展,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以书面形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nyjxnyc@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济南市旅游路28666号山东省能源局新能源处(邮编:250014)

电子邮件或信函请注明“《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电话:0531-51763718。

附件: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山东省能源局

2024年4月23日

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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