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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汽车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8月19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印发《焦作市汽车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为原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汽车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汽车加氢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焦作市汽车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19日

焦作市汽车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焦作市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建设、经营和管理,预防车用氢能安全事故,促进车用氢能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贡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焦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含合建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加氢站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前,暂由市城管局负责加氢站行业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加氢站的规划、立项、选址、审批、验收、安全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市城管局负责编制全市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

新建、改(扩)建加氢站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在符合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利用现有加油(气)站土地和设施,建设各类加氢合建站,开展油、气、氢、电综合供给服务。

第六条加氢站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 34583)、《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 3113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以及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合建站中加油(气)站应同时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用于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原则上应选址商业服务业用地。在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在核心产业功能区、物流园区、公交场站等场地,企业可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公交场站建设用地等自有土地建设企业自用加氢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审批流程

第九条加氢站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原则上实行同步并联办理或提前对接,不互为前置、各司其职做好审批工作。

(一)立项审核

由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加氢站按照布局专项规划实行备案管理,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加氢站按照专项规划实行审批管理。

(二)用地审批

对于新建加氢站及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合建站,须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供地。

(三)规划审批

加氢站立项并取得土地后,涉及工程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四)安全审查

建设单位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交加氢站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加氢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审查。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气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五)施工许可审批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已取得国土、规划手续,且通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加氢站配套房屋建筑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

(六)环评审批

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七)竣工验收

加氢站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现行并联验收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照燃气有关规定执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向气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八)相关证照

从事加氢站经营活动的,加氢站项目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要求,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加氢设备计量检定/校准证书》《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等证照。

第十条加氢站经营企业,须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加氢站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加氢操作前,须查验《气瓶使用登记证》,不得为无《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车辆加氢。

加氢站经营企业不得向车用氢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氢。

第十二条加氢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加氢站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主管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培训,对加氢站经营企业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加氢站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检查设备,按时完成所有设备的巡检工作,制定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构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市燃气主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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