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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120万为承包商谋取利益 阳光电源2名项目经理获刑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文书显示,阳光电源在山东省曹县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姚某某、冯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承包商提供项目上的帮助,非法收受钱款。姚某某涉案金额133万,冯某某涉案金额120万。

2017年3月间,挂靠湘电建设的武某1,为获得阳光电源山东曹县8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分两次送给姚某某、冯某某共计30万现金,后姚某某分给冯某某15万。

同一期间,挂靠国锦电力的丁某为获得阳光电源公司山东曹县8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扶贫项目,亦送给姚某某、冯某某30万,后姚、冯二人将该笔钱款平分。

在此期间参与行贿的还有曹县光耀新能源的武某2、万某,为获得阳光电源公司山东曹县8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其二人分别送给姚某某、冯某某30万,共计60万,后姚某某分给冯某某30万。

2017年4月间,阳光电源在湖北麻城能投12兆瓦光伏电站项目的电缆供应商中超电缆因结算货款需姚某某签字。姚某某向该公司员工王某暗示索要好处费,王某收到货款后,便转账给姚鹏飞13万。

2018年11月22日,阳光电源报案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姚某某带回调查。2019年3月27日,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因二人上缴部分涉案赃款,获得阳光电源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姚某某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冯某某虽自愿认罪,但对指控的受贿金额有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某、冯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姚某某涉嫌金额133万,冯某某涉嫌金额120万,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姚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冯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全部退赃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5年,冯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后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不构成共同犯罪,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已综合考虑本案全部情节,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决定对姚某某综合量刑,量刑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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