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华夏聚光(内蒙古)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聚光”或“CCPV”)与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送变电公司”或“IMPT”)为了整合双方各自的优势资源,实行强强联合,共同推动光伏能源建设,实现互利互惠的双赢局面,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了《华夏聚光武川100MW光伏电站工程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一、签署协议情况
1、协议主体
甲方:华夏聚光(内蒙古)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乙方: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2、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子公司呼和浩特环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聚公司”)在武川县上秃亥乡开发100MW光伏电站项目,指定CCPV担任项目管理顾问,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与施工工作(包括选择并指定EPC承包商),并授权CCPV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2)为签署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合同”),合同各方已就条款清单的内容进行磋商。根据EPC合同,内蒙送变电公司将承诺负责项目相关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和启动工作,具体事宜将由EPC合同进一步确定。
(3)CCPV授权IMPT完成本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工程服务要求获取现场特定信息以及发电站,变电站,变压器以及互联接入设计的改善;以及符合项目从开始点到最终工程细节与可研的一致性。
(4)内蒙送变电公司完成本协议前期各级阶段的工作后,华夏聚光将支付人民币(6.0488, -0.0030, -0.05%)3,750万元的金额。
(5)签署EPC合同前,内蒙送变电公司应根据交付进度表开展前期工作。若因不可归因于华夏聚光事由导致图纸交付延迟的,内蒙送变电公司应每天支付人民币20,000元直至实际交付图纸之日,赔偿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元。
(6)本协议于EPC合同签署生效之日终止。EPC合同签署并生效后,将取代本协议所有规定,前期工作将纳入内蒙送变电公司工作内容范围,并受制于EPC合同的所有条款条件的规定。
华夏聚光亦可在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内蒙送变电公司后解除本协议,而不对内蒙送变电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在华夏聚光解除协议的情形下,若内蒙送变电公司已完成部分前期工作,可取得部分价款。
二、关于公司吉瓦光伏中心项目的进展情况详见以下公告:
1、2012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载的《关于签署项目合作事宜的公告》。
2、2012年9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刊载的《关于项目合作事宜进展情况的公告》。
3、2012年12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刊载的《关于项目合作事宜进展情况的公告》。
4、2013年3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刊载的《关于吉瓦光伏中心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
5、201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刊载的《关于吉瓦光伏中心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根据公司长远战略计划实施,推动了公司吉瓦光伏中心项目的进展。
2、本协议以正式签署EPC合同为准,待签署EPC合同后另行公告。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该项目的进展或变化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