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印发《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文件指出,新型储能交易是以新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和放电电量为标的物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
新型储能交易是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按照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等周期组织开展。
参与新型储能交易的经营主体为独立储能电站。独立储能电站是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电站。
非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经营主体参与新型储能交易。
(一)交易组织
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经营主体,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双重身份参与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独立储能电站充电时视为批发用户,放电时视为发电企业,同一独立储能电站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在同一交易时段参与交易。
独立储能电站所在省份或控制区为独立储能电站权益省。独立储能电站应优先保障权益省的电力平衡和新能源消纳需求。当权益省有富余调节能力时,独立储能电站可以参加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
独立储能电站申报的充电电量或放电电量不应超过其充电或放电能力。
(二)交易方式
新型储能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集中竞价、挂牌和双边协商交易。
(三)价格机制
新型储能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化方式形成。
(四)合同签订与执行
经合同转出方与转入方协商一致,可开展独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合同转让交易或放电电量合同转让交易。
(五)计量与结算
1.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六部按照《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西北能监市场[2024]74号)负责向省级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独立储能电站参与跨省中长期交易成分的结算依据。省级电力交易机构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六部出具的结算依据为结算边界,结合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省内交易的结算结果,一并向独立储能电站、电网企业出具结算依据。
2.独立储能电站的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按照调度实际执行结果(调度计划执行曲线)进行结算。
3.电力交易机构采取日清分、月结算的方式分解各类型交易成分,形成独立储能电站结算依据,电量不滚动调整。

原文如下:

附件:西北监能市场〔2025〕77号-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印发《西北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新型储能交易专章》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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