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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直有关部门:

《甘肃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15年9月6日

甘肃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改善全省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环境保护部与省政府签订的《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空气质量改善指标

全省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较2014年下降10.3%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5项指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各市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具体指标见附件。

二、重点工作任务目标

(一)实施工业行业多污染物综合治理

1.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及改造。到2015年底,完成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剩余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全面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实施玻璃企业“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玻璃熔窑配套建设高效脱硝设施,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70%;对原料破碎等环节实施密闭操作,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

2.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原煤,开展工业领域煤炭高效清洁利用行动。严格执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落实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加快燃煤电厂清洁化深度改造,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支持,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提标改造和兰州范坪电厂提标改造试点工作。

3.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根据“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的要求,各地要制定年度淘汰计划并抓好落实。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和燃煤锅炉清洁化改造,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位于现有集中供热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必须于2015年供暖期开始前完成淘汰工作。

4.加快锅炉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升级改造。2015年10月1日前,每小时10蒸吨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兆瓦以上在用热水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新标准要求。加强监管监测,严格执法,保证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兆瓦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新建项目使用新型工业高效煤粉锅炉,鼓励现有传统锅炉改造为高效煤粉锅炉。

5.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面启动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制定实施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实施细则及年度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6.启动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VOCs整治。在表面涂装行业,通过源头、工艺、末端控制等手段,要求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在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提高油墨行业准入门槛,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

(二)全面加强城市面源污染治理

1.加强民用煤炭质量管理。建立煤质控制和管理机制,建设优质煤配送供应网络。城市建成区原煤和型煤煤质灰分和硫分控制参照国家重点区域要求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燃煤污染突出的地区,执行更为严格的煤质控制指标。

2.完善煤炭质量标准和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工业用煤、煤粉、型煤等煤炭相关标准体系,尽快出台煤粉和民用无烟型煤标准。重点用煤单位应加强煤质检查和管理,并建立可供证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煤采购使用台账;加强用煤煤质抽检,重点用煤单位使用煤炭煤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

3.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至2015年底,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同时,取缔建成区所有露天烧烤摊点。

4.加强城区道路和施工扬尘污染管控。配备专用设备,对城区道路采取湿法清扫、喷雾降尘等措施,大幅提高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强化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场地争取做到“六个百分百”,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裸土100%覆盖、工地主要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无撒漏、裸露场地100%绿化或覆盖。城区及周边裸露土地应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防止产出二次扬尘污染。

5.加强堆场扬尘控制。重点工业企业原(辅)料堆场和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大型煤(物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成防风抑尘设施。

6.推进秸秆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州、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定期组织秸秆禁烧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禁烧区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

7.加强城区燃煤散烧管理。针对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民用小火炉等分散燃煤用户燃煤污染,在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同时,对煤炭经营市场开展综合整治,设立一级煤炭市场和二级销售网点,取缔无证经营的煤炭经营摊点,从源头上杜绝劣质煤炭流入市场。

(三)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油品监管。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确保全面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质检、商务、环保等部门应联合开展车用油品质量抽查检查。2015年底,兰州市实现供应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2.黄标车淘汰管理。加强黄标车限行管理,划定城市建成区黄标车及尾气不达标车辆限行区域和路段,并设置限行标识牌;到2015年底,全省基本淘汰完2005年底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完成国家下达的10949辆黄标车年度淘汰任务。

3.优化交通管理。优化城市交通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保障道路畅通,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积极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逐步完善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通过道路养护维护,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4.加强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地市一级联网;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开展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督检查。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将经整改整顿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2.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节能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污染物减量替代。

3.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各地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

4.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

5.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和退城入园,为城市发展腾出环境容量。

(五)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1.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制定本年度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行方案,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2.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甘肃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全面落实省政府2015年循环经济重点工作,开展兰州市工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嘉峪关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确保如期完成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任务。

(六)积极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清洁利用

1.发展清洁能源。新增风电装机30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00万千瓦;加大天然气供给,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占总能源消费比例达到28%以上。

2.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禁止使用劣质煤,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全省实现原煤入选率同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

3.推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兰州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需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按计划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七)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优化城市及周边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城市及周边地区工业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各地要规范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和出城入园。

2.加强环境保护在产业空间布局中的引导作用。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限制在城区及周边地区建设“两高”项目。

(八)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1.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各级在地方主要媒体及政府门户网站逐月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发布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2.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依据《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强化环境执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九)进一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积极推进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全面加强现场端的运行管理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严肃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2.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体系。继续推进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监测体系建设,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监测预警水平。加强空气质量预报及大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能力建设,环保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2015年底,兰州市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级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工作,促进各地、各部门按照分工加强协作,确保目标、任务、措施、责任、监管、资金的落实,形成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积极推进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完成。

(二)建立督查考核机制,严格问效追责。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依据《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大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市州要提出考核标准,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全方位督查考核机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对不能履职尽责、工作推进不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效追责。

(三)实施目标任务调度,建立预警通报制度。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月调度、季通报,省、市州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每月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研究调度,每季度向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每季度环境空气质量同比不降反升和降幅较小、距年度目标差距较大的市州,由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约谈市州政府分管领导。对问题突出,工作推进不力,PM10浓度持续不降反升的市州,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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