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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实施意见, 扩大新能源供热规模

11月8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十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提出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和支持政策,提出到2025年,力争新能源供热面积占全市供热面积比重达到10%以上。到2030年,力争新能源供热面积占全市供热面积比重达到15%以上。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推动多场景应用、实现多元有序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壮大、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完善政策支持、保障措施七个部分。

主要内容如下:

(一)鼓励多技术多场景应用

《实施意见》鼓励采用浅层地源热泵、再生水(污水)源热泵、中深层地热、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等多种新能源供热技术,支持将各类新能源供热技术应用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产业园区、农业农村等场景。鼓励拓展展新能源供热技术在新基建、新型基础设施等新能源供热(制冷)场景的应用,支持二氧化碳制冰、氢能热电联供等新技术试点应用。

(二)强调科学合理规划布局

《实施意见》提出统筹开展新能源供热资源的详细勘查工作,对本市新能源供热的可开发资源量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资源禀赋条件和供热需求,优化新能源供热设施布局,实现新能源供热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同时提出新能源供热发展与国土空间规划、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将新能源供热比重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区和重点功能区的规划以及镇域(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中。

(三)提高政府办事服务效率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的协同推进机制。针对再生水(污水)源热泵供热项目、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供热项目、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供热项目等多种类型的新能源供热项目,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明确可应用新能源供热项目周边公共绿地、城市绿隔等场地作为打井区域,并对不同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四)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

《实施意见》鼓励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建设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撑、各类创新主体协同的创新联合体,联合开展关键设备研发。鼓励传统能源企业、装备制造企业、城市热力企业强强联合,培育新能源供热龙头企业。鼓励整合新能源供热市场资源,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等市场化合作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供热企业(项目)申请贷款贴息和优惠利率融资给予支持。积极推动新能源供热项目纳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五)加强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设计阶段关键技术把控,强化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提高施工、监理专业水平。对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的新能源供热项目,鼓励由具备相应资信的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提出完善本市地热能、再生水(污水)资源、生物质能、空气能以及新型综合能源基础设施等新能源供热相关领域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明确设计、施工、运行等阶段的标准要求,切实提高新能源供热系统应用水平。

(六)给予新技术新场景投资支持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新能源供热装机情况、新能源供热新技术应用、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建设等不同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供热项目给予一定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满足新能源供热规模化发展、高质量应用的新要求。

政策亮点如下:

1.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

一是高标准规划。明确各类新能源供热形式的适宜开发区域,做好供需匹配衔接,形成全市新能源供热资源的“一张图”,实现新能源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在新能源供热设施建设布局上实现“因地制宜、应用尽用”;将新能源供热比重纳入各级规划,并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中明确新能源供热应用形式。

二是高质量建设。逐步完善各类新能源供热的设计标准和工程规范;推动新能源供热系统与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加强新能源供热项目设计阶段关键技术把控,强化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控制,提高施工、监理专业水平;构建新能源与常规能源有机融合、分布式与集中式供热互联互补的新型综合能源供热系统,提高供热系统安全保障能力。

三是高比例应用。拓展新能源供热的新技术和新场景,因地制宜应用多种新能源供热形式;扩大新能源供热规模,提升新能源供热在全市供热面积中的占比;落实禁限目录相关要求,提高新能源供热系统的装机占比,着重强调新能源供热满足基础供热负荷的运行要求。

四是高水平管理。加强新能源供热全过程管理,落实新能源供热应用尽用的优先原则;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简化优化新能源供热在矿权、取水许可、公共绿地打孔等方面的审批手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明确属地政府工作职责,确保新能源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2.新能源供热的支持范围:

纳入本政策的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集中式空气源热泵以及新能源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等新能源供热系统。

纳入本政策的新能源供热建设投资包括:新能源供热系统的取热装置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至用户建筑间一次管网,与综合能源站同步建设的储能、光伏系统,智能控制监测系统等。

3.新能源供热支持标准: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能源供热项目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企业投资项目。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装机占比30%至60%(不含)的给予20%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30%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资金支持。对与新能源供热项目配套建设的蓄热(冷)系统、太阳能补热等设施给予热源同比例的资金支持。

政府投资项目。对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其中与主体建筑配套的新能源供热系统,优先由企业投资建设,并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对于不具备企业投资条件的新能源供热项目,给予与主体项目同比例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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