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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

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文件中表示,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对于之前已经使用农用地建设的“农光结合”、“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部。

下为具体内容: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国土房资报[2016]8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由于我国未利用地资源总量及其在各省(区、市)的分布均较为充足,在发展光伏发电过程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盘点资源家底,协助相关部门和指导项目投资方做好选点布局,积极落实《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有关政策,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对于之前已经使用农用地建设的“农光结合”、“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部。

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下发后,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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