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其中对最低价中标和综合评分法如何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六十条特别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此规定明确指向最低价中标。
办法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关注,诸如“遏制最低价中标”的话语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之中,社会很多人在批判最低价中标,正如晚清小说家李宝嘉在《官场现形记》第49回写道:“便宜无好货,这药是吃了不中用的。”同样人们认为最低价中标对于行业进步是没有帮助甚至是有阻碍作用的。
最低价中标助推光伏电站豆腐渣工程
一些企业以最低价中标,然后为了获取利润牺牲电站质量,有企业采购劣质设备节省成本,还有干脆去定制个简单功能的指定机型来对付工程。而受热议的各种电站质量问题也引起光伏人深思。电站毁于暴雨,电站毁于大风,电站组件在阳光下会自燃,脆弱电站暴露出的问题是什么?第三方检测机构北京鉴衡认证曾对国内32个省市,容量3.3GW的425个包括大型地面电站和分布式电站所用组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425座太阳能电站中,30%建成3年的电站都不同程度出现了问题;由于组件的质量问题有些建成3年的电站设备衰减率甚至高达68%。如果组件一年衰减超过5%,照此速度,5年后这个电站就将报废。这样的质量和重重隐患,人民群众对于光伏电站和光伏企业的信任真的建立不起来。光伏电站不是一次性消费,在不知道质量如何的前提下,“最低价中标”的行业趋势,只会为行业埋下重重不定时炸弹,难以发展和进步。
支持者认为其推进行业平价上网
去年下半年几次领跑者项目,还有大型国企投资的电站开标,都有低于市场的超低价格出现,这些不断出现的低价显现的是行业技术的进步,促进光伏平价上网。在去年领跑者招标中,低价竞争成为各家光伏企业争夺项目的主要手段。8月,在山西阳泉项目招标中,有90家企业领取了招标书,经过删选后最终提交标书的有近60家,中标企业12家,竞争可谓非常激烈。协鑫新能源报出0.61元/kwh的低价引发轰动。而在其后的乌海项目招标中,英利绿色能源报出0.45元/kwh刷新了最低价,这一价格甚至低于市场民用电价,让业内大跌眼镜。业内人士表示价格会导致出现市场连锁效应,其中光伏组件、逆变器的报价将出现大幅下跌,同时低价可能会影响未来国家标杆上网电价的政策制定。业内人士表示,低价竞争是光伏领跑者计划各家企业的重要竞争手段,由此带来的利好是,将进一步推进光伏平价上网。
最低价中标的概念解释?“最低价中标”与“绝对最低”是二回事
社会诟病的且美好且危机重重最低价中标是一个什么概念?其实,工程招标活动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最低价中标法属于一级密封价格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密封投标、以价低者中标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其核心意义在于产品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既可使投标人获得利益,又可使投资人以最低价格拿到合格产品。以最低的成本获得合格产品,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永恒法则,也是人类提升生产力追求的目标。
然而在中国近年的实践中,在叹为观止的国人智慧的不断修正下,有些所谓的最低价中标已严重走形,生出很多怪胎,本质上已不能称为“最低价中标”。这种情况引起的问题应不属于最低价中标法问题范畴了,是发展过程中完善和监管的问题了。“最低价中标法”与“绝对最低”是两回事,如第二低标中标,在最低的1~3名投标人中招标人自主选择(港资项目最常用)投标人仍然是一种很好的“最低价中标法”。
澄清一个问题——行业问题和乱象与最低价中标没有因果关系
澄清一个问题,我们批判绝对低价的恶性竞争、批判企业建电站时候偷工减料甚至埋下安全隐患、批判低价得项目减少企业盈利打击企业创新技术的信心。人们说电站质量问题是最低价中标导致的,反对最低价中标,遏制最低价中标,但是这个锅不能让最低价中标来背。最低价中标仅是个招标工具与解决方案,它本身不能绝对决定项目招投标的成败,起决定作用的还是招投标人的专业素质和价值取向,产生什么样的结果仍取决于招投标人的作为。即使采取其他招标方法这些恶性竞争依旧存在,行业问题和乱象与最低价中标没有因果关系。
能不能提出一种招标形式替代最低价中标?
一个有趣的现象,反对“最低价中标”的声音很多,但没有一个反对者能提出比“最低价中标”更好的游戏规则,大家都希望永远延续定额计价的好日子,这就是惯性和惰性使然。没有道理,却很有市场。
综合评标法是另一种重要的招标方式,能替代最低价中标吗?
采用综合评分法,市场上的质量问题电站就会大大减少吗?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大量低水平企业的存在才是质量问题的一大主因,企业价值观是除监管体系外,保证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若在有标底招标中,企业公关能力决定能否中标。所以综合评标法也解决不了企业间可能存在的恶性竞争,不论用什么招标方法都很难避免企业间恶性竞争和由此导致的电站质量问题。政府从来没有承诺过最低价就会中标,虽然目前的事实是这样。现在政府部门为解决这一问题,想更多通过行政审批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可能是低效率、高社会成本的,而应通过市场竞争来淘汰才是高效率、低社会成本的。
“最低价中标法”执行中的问题确实不少,但应是前进中的问题
其实政府从来没有承诺过:最低价就会中标,虽然最后的事实是这样,衍生出很多行业乱象。仔细看财政部新出的法规,不难看出,该办法针对最低价中标和综合评标法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乱象提出规范措施。由于我国当前整个光伏市场环境的不成熟,最低价中标法执行中的问题确实不少,但应是前进中的问题。财政部最新出台的法规明确提出采购人在招标前需做前期市场调查,确定市场需求,需设定最高限价,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另外,招标人应加强投标资格、资信审查,以避免恶性竞争。而且,以第二低标中标机制和业主保留在最低的1~3标中选择权,都可大幅降低恶性竞争的程度。
不过目前政府对于招标过程中的种种乱象的管理力度还不够,目前财政部公布的办法只是对最低价中标相关问题做了一个泛指上的规定,违反法规后的惩罚措施和力度不足,但是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回应“低价中标”时表示:“下一步将通过多方面工作,解决上述问题: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加强监督执法,落实责任追究。”经过一步步的规范和引导,行业乱象势必会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