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原文详见:http://www.nea.gov.cn/2017-10/10/c_136669687.htm
文件提出: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简而言之:符合地方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不改变原用地性质认定,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该标准由各省政府制定。
初步统计,全国至少有12个省明确了光伏复合项目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政策梳理
政策总结
1、光伏复合项目依旧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涉林部分需遵循《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2、对于光伏阵列等设施架设在农用地上,在对土地不造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含直埋电缆)。变电站及运营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一般规定:农光互补组件最低点距地不小于2.5米,桩基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米;渔光互补组件最低点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林光互补光伏支架不得低于所种植树木最高点1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