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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做好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大唐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投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新疆分公司、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和退出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和《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11﹞32号)精神,结合新疆实际情况,确保新疆区域新建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工作衔接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0日起我办对新建发电机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工作不再进行资料查阅和公示。

二、新建发电机组(含新能源发电机组,下同)并网调试运行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市场﹝2011﹞32号)的要求进行。

三、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须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和出具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意见。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或直接交易合同),并报我办备案。

(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五)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

四、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新建发电机组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在此期间,发电企业需向电网企业提交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所需条件的相关资料(具体见第三条),符合进入商业运营条件的,电网企业应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执行国家规定电价,并在一个月内结清差额电费。

(二)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未能进入商业运营的,发电企业可向我办提出核查申请,由我办进行专项核查,我办将对新建发电机组是否满足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进入商业运营的时间进行核查。经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进入商业运营,不属于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核查意见作为电费清算依据。

五、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做好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服务工作,应提醒和督促发电企业及时办理进入商业运营手续,收集、整理并存档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相关资料,包括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所需五项条件相关资料,填写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情况核查表(见附件),每半年向我办报送一次。

六、各发电企业要高度重视,按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工作,工作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七、我办于2018年1月1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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