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天津华电海晶1000MW“盐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津滨政函〔2022〕70号),决定依法收回天津华电海晶1000MW“盐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占用你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为维护你公司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决定如下:
1.对天津华电海晶1000MW“盐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涉及占用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土地面积共计约40420平方米(涉及占用不动产权证号为:津(2020)滨海新区塘沽不动产权第1008023号部分土地)予以收回(具体以规划核定为准)。
2.新区土地发展中心负责落实收回土地补偿事宜,做好收回土地看管工作。
3.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对上述土地再进行转让、租赁、抵押。
4.你公司凭《天津华电海晶1000MW“盐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2年6月17日
(联系人:李阳,电话:66223575)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滨海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