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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 如何判定新能源项目倒卖行为

日前,有网友咨询,在甘肃省及所辖地市,投资企业通过竞配申报取得风电,光伏建设指标的项目,在建设期内承诺不改变股权结构调整,不变更投资主体,在项目建设已发生实质性的投资,投资额已达到核准总投,已达到并网发电,但暂未并网发电前夕,进行股权结构调整,投资主体变更重组等事宜,是否会被认定为倒卖项目行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此做出回应。

原文如下:

信件标题:关于新能源项目倒卖行为判定标准咨询

写信日期:2023-08-14

信件内容:请问发改委领导,在甘肃省及所辖地市,投资企业通过竞配申报取得风电,光伏建设指标的项目,在建设期内承诺不改变股权结构调整,不变更投资主体,在项目建设已发生实质性的投资,投资额已达到核准总投,已达到并网发电,但暂未并网发电前夕,进行股权结构调整,投资主体变更重组等事宜,是否会被认定为倒卖项目行为。

回复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时间:2023-08-24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结合我委职责,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文件规定:“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建议您据此并结合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电站股权转让。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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