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现场结合通讯方式)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为满足公司岳普湖20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申请的贷款人民币1.5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限15年。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海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合肥海润向国开行安徽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5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事项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议案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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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现场结合通讯方式)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现场结合通讯方式)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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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