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晚,ST中利披露,该公司控股股东王柏兴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王柏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称,经查, 2017年12月,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ST中利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分别与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名投资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向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相关协议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应当予以披露。
决定书内容显示,彼时,王柏兴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签署了上述协议,但未将上述信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对王柏兴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中利表示,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积极履行信披义务,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官网显示,ST中利前身为常熟市唐市电缆厂,成立于1988年9月5日,公司于2007年8月6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1月27日成功在深交所发行上市。公司总部位于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主营特种电缆、光缆、光伏产品和电站业务。公司产品经营范围已扩大至通信电缆、船用电缆、矿用电缆、铁路及轨道交通用电缆、电力电缆、新能源电缆、光缆、太阳能电池片及其组件、太阳能光伏发电站投资建设及运营、电子信息产品系列等多区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