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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易世达及子公司收民事判决书

1月7日,资本邦讯,易世达(300125.SZ)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显示,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反诉被告二)及全资子公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石大、反诉被告一)于近日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

易世达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就与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立案后被告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简称:反诉原告)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诉和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1、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回购2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3.8MW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将发电项目运营必须的固定资产,包括耗材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

2、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22,651,846元(逾期支付,应以该回购价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对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节能效益损失1,574,032元;

5、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9,102元,由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746元,由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3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446元,由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易世达表示,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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