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印发关于征求《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电力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运营机构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日。
征求意见稿一共五章33条,全文如下:
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电力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运营机构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公平、规范、高效运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监管机构]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法对浙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实施监管。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管理和服务浙江电力市场的运营机构监管。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交易机构”)。本指引中电力交易机构指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机构为国网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第四条[市场运营机构主体责任]
市场运营机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授权,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和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市场运营和电力调度业务(以下统称市场运营业务),并接受监管。市场运营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第三方稽核]
浙江能源监管办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对运营机构进行业务稽核。核定输配电价包含稽核费用的,该费用在交易机构运营费用中列支。交易机构收取交易费的,按规定列支稽核费用。过渡阶段可以按规定在机组调试差额资金中或“两个细则”考核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投诉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指引的行为,有权通过拨打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方式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投诉或举报,浙江能源监管办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市场运营合规性监管
第七条[独立性监管]
监管机构对交易机构的独立性实施监管。
(一)交易机构要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实现独立规范运行,交易业务应与电网企业其他业务分开。交易机构应体现多方代表性,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有权部门规定的上限。
(二)交易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修改后的章程报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送浙江能源监管办。
(三)交易机构重大资产的重组、转让等重大事项,应报经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并报告浙江能源监管办。
(四)交易机构应具有与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日常管理运营不受市场主体干预。
(五)交易机构要构建保障交易公平的机制,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12398能源监管热线信息。
第八条[交易机构经费收支情况]
交易机构应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外部财务审计,并披露相关信息,接受浙江能源监管办监管。交易机构需要收费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在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和交易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第九条[市场注册监管]
交易机构应当规范市场注册管理,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为不符合市场注册条件的企业办理市场注册;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符合市场注册条件的企业提交的注册业务申请;
(三)未按规定时限、流程办理市场注册业务;
(四)浙江能源监管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注册动态监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市场注册动态管理机制,配合浙江能源监管办定期跟踪市场主体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情况。如有投诉举报或发现存在异常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初步核实,并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有关情况。对市场注册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
第十一条[注册参数监管]
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分工对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参数进行监控。逐步建立健全监控分析的算法或模型,通过分析交易行为和抽查试验等方式对注册参数的真实、准确性作出初步判断,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
第十二条[交易组织监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市场规则组织各类交易,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则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交易;
(二)未按规则要求进行安全校核;
(三)未按规则要求形成交易结果;
(四)未按规则要求执行交易结果;
(五)未按规则要求出具结算依据;
(六)未按规则要求披露信息;
(七)浙江能源监管办认定的其他违反市场规则的情形。
第十三条[交易合同审核监管]
交易机构应当规范有关电力交易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登记确认的有关条件、流程和时限等,对市场主体合同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
(一)批发合同电量符合市场规则上限规定的情况;
(二)批发合同形成过程符合交易公告的情况;
(三)对合同量价、关联交易等进行汇总,分析市场竞争状况,对是否存在市场合谋交易、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作出初步判断;
(四)每月统计市场主体合同签订情况,对于进入市场后无故退出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应予提醒、告知相关政策措施;
(五)是否按照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对未按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的市场主体予以提醒;
(六)是否按照结算依据开展合同结算、支付,是否存在结算异常或结算争议;
(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审查发现相关异常或存在争议情况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浙江能源监管办。
第十四条[安全校核监管]
调度机构应当按规定明确安全校核的原则和方法,并通过交易平台向市场成员披露。每次交易至少提前24小时,调度机构提供安全校核的参数和边界条件等相关信息,由交易机构予以公布。安全校核不通过的,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发电侧合同执行]
交易机构通过接入调度信息系统数据等方式计算发电企业各类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进度参考值(EMS口径),并每日向发电企业披露;当发电计划月度总体偏差较大时,应及时要求相关市场主体说明情况,并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因电力安全、可再生能源消纳、电力供需形势出现较大变化等原因,导致中长期交易合同无法有效执行、需要调整的,应当详细记录原因并向市场主体说明。
第十六条[市场监控分析及报送]
交易机构以月度为周期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送电力交易相关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主体注册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发电企业、售电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二)年度、季度、月度等中长期交易及现货交易成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电量、成交电价、最高最低价、安全校核、超限电量调整等情况;
(三)年度、季度、月度等中长期交易及现货交易结算情况;
(四)市场主体履约及偏差电量情况;
(五)市场不平衡资金明细及收支情况;
(六)按授权临时干预市场运营情况;
(七)临时增加的事中或事后信息披露情况;
(八)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情况;
(九)市场异常分析及监控情况;
(十)信用保证以及市场主体失信行为情况;
(十一)浙江能源监管办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季度市场监控分析及报送]
市场运营机构以季度为周期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送市场运营监控报告,主动听取和汇总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对市场运营问题进行分析,并研提规则修改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八条[拓扑数据监管]
调度机构应当建立拓扑数据管理制度,规范电力市场出清计算的电网拓扑数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明确各级调度机构电网拓扑数据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明确调度管理对象(发电企业、输变电运维检修企业、配电网运营企业、用电企业等)责任范围内相关设备的拓扑数据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三)明确发输变电设施及其参数确认或变更的管理流程、具体要求和时限等。
第十九条[检修调试日志记录监管]
调度机构应当规范发输变电设施检修和调试管理,对以下情形进行记录:
(一)电力市场出清计算电网拓扑涉及的发输变电设施,实际检修安排(包括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与事前检修计划不一致的;
(二)发电机组实际并网调试出力安排与事前调试计划不一致的;
(三)其他需要记录备查的必要信息。
第二十条[调度运行记录监管]
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电网运行管理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电力调度规程要求,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以下情形进行记录:
(一)日前系统负荷预测、母线负荷预测情况以及运行日实际情况;
(二)日前运行正备用容量、负备用容量和调频容量需求安排情况及有关分析;
(三)日前重要断面及预计阻塞断面情况及实际断面阻塞情况;
(四)日前必开(停)机组(群)设置的结果和原因; (五)因事故等突发事件临时干预及处理情况,包括调用机组调频、调峰及需要修改发电计划等;
(六)其他需要记录备查的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调度运行信息分析及报送]
调度机构以月度为周期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送相关调度运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月度发输变电设施检修计划安排和实际执行情况,偏差原因分析;
(二)发输变电设施调试(启动)计划安排和实际执行情况,偏差原因分析;
(三)发输变电设施分电压等级和设备类型强迫停运累计条(台)次、占所在类型设施比重以及同比、环比情况;
(四)日统调负荷预测曲线最高点偏差情况和积分电量偏差,日母线负荷预测总数及最高点负荷偏差分布情况; (五)市场机组总出力曲线最高点日前预测偏差情况和积分电量偏差情况,市场机组发电调度计划执行情况、实际执行较大偏差的情况及原因分析;
(六)日内受电计划曲线最高点预测偏差情况和积分电量偏差情况;
(七)日前重要断面潮流重载情况及对应的实际最大潮流,电网阻塞情况及对各阻塞区域市场价格的影响情况; (八)日前必开(停)机组设置统计分析情况;
(九)日前调度机构重新调整发电调度计划情况,日前发电调度计划执行情况,运行日机组实际开机组合与日前开机组合差异情况(含新启机或停机);
(十)事故等突发事件临时干预及处理情况;
(十一)“两个细则”考核情况;
(十二)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
(十三)浙江能源监管办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自律管理等情况报送]
承担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职能的运营机构,定期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送市场管理委员会实施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按照规定在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选举前,向浙江能源监管办和省发改委(能源局)提交具备担任主任委员资格的人员(单位)主要情况,担任主任委员意愿情况等。浙江能源监管办和省发改委(能源局)负责提名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市场管理委员会投票表决,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2届任期。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监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等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要求,按时全面准确披露信息。
运营机构应当健全对市场主体披露信息的监控、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开展统计和关联性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或者各类披露信息存在不一致的,应予以记录并报告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能源监管办或者经委托的第三方稽核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期、不定期登录运营机构有关信息系统,对披露、报送和接入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等进行核查、核实,运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技术支持系统监管
第二十四条[系统规范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应当适应浙江电力市场规则,满足市场平稳运营、市场监管等要求。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按分工负责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一)技术支持系统开发建设应当符合《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功能指南(集中式)》、《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结算功能指南》等国家有关技术要求和功能规范;
(二)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和运行应当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可靠运行;
(三)技术支持系统应当通过独立第三方专家和专业机构进行现货出清模型算法验证、系统功能评审和安全评估等;
(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编制信息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好事前主动防御,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技术支持系统连续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系统操作和交易日志记录监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规范技术支持系统管理,确保系统操作有记录、可回溯,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力市场成员系统账户的开通、调整及注销等操作均有记录,同一类型市场主体账户权限应当一致;
(二)技术支持系统应当保存用户所有操作日志,包括但不限于系统用户所使用的内网MAC地址、网络IP、IP所在地、操作时间、操作内容等;
(三)技术支持系统应当保存交易全过程日志,对交易全过程可回溯和还原;
(四)技术支持系统日志保存时间应当满足《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功能指南(集中式)》、《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要求。
第二十六条[技术支持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以年度为周期组织对技术支持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送。
第二十七条[监管信息接入监管]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浙江能源监管办要求,将与监管相关的各类市场运营数据和信息等接入电力市场监管系统。相关运营数据和信息原则上采用加密传输,确保信息安全,不得被无关成员获取或使用。第四章市场运营信息保密和从业回避监管第二十八条[制度建设]市场运营机构负责建立市场运营信息保密和从业回避制度,明确内设部门的信息管理权限,控制关键信息的知悉范围,定期组织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宣贯培训和排查、检查等。
第二十九条[信息保密管理]
市场运营机构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应明确信息的保密登记、敏感程度、知情人范围;加强信息获取、传递和使用的登记管理,按照规定与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定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泄露内幕信息]
因泄露内幕信息对市场交易结果产生较大影响、引起市场主体不当获利或利益受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内幕信息,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涉及市场交易或者可能导致市场交易结果发生变化的非公众或非公开信息。
运营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
(一)市场运营机构从业人员在所在市场范围内从事电力批发交易业务的市场主体兼任职务;
(二)市场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未经所在单位书面授权获取其岗位职责以外的电力市场交易内幕信息;
(三)市场运营机构从业人员擅自向市场利益相关方或无关人员泄露内幕信息;
(四)市场运营机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脱敏期内,在其所在市场范围内直接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活动; (五)浙江能源监管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关键岗位管理]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规范市场运营内幕信息管理,动态掌握关键岗位人员变动情况,规范董事、监事执业行为。市场运营业务关键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运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二)交易机构从事市场注册管理、合同管理、交易组织、交易结算和市场信息管理等市场交易核心业务的岗位和人员;
(三)调度机构从事负荷预测、运行方式、检修安排(包括计划与非计划)、电网调度和并网管理等电力调度核心业务的岗位和人员;
(四)市场运营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运维人员;
(五)浙江能源监管办认定的因履行市场运营工作职能获取电力市场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岗位和人员。
第三十二条[从业回避]
市场运营机构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本人及其亲属与市场主体利益相关的,从业人员应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指引由浙江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根据浙江电力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订。